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精准核实生猪等屠宰企业信息的通知(桂农厅函〔2019〕840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6-17 点击:1274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6-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桂农厅函〔2019〕84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通知》(农明字〔2019〕第20号)要求,农业农村部将于7月底前向社会发布依法合规生猪屠宰企业名单。为保护屠宰企业合法权益,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精准核实生猪等屠宰企业信息的通知》(农牧便函〔2019〕50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精准核实生猪等屠宰企业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实内容

  各地通过《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备案企业管理模块对4月30日前确认的屠宰企业的电子档案信息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屠宰资质信息、设施设备信息、工作人员信息、屠宰动物来源及产品销售信息、肉品品质检验及非洲猪瘟检测信息,以及官方兽医派驻和监管情况等。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1。

  二、时间要求

  (一)生猪屠宰企业信息核实。

  6月1日至14日,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进入信息系统,对目前信息系统内本辖区所有生猪屠宰企业信息进行补充、修改,确保所有信息填报完整、准确。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对补充、修改后的生猪屠宰企业信息进行审定。此时间节点不得删除、增加企业。

  6月17至20日,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可对信息系统中生猪屠宰企业信息提出删除、新增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附件3),确保生猪屠宰企业信息不重、不漏,依法合规企业全部纳入信息系统。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将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报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对申请表汇总审定后,加盖公章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处。

  删除企业由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统一操作,增加企业由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信息系统的“屠宰企业注册”中操作。

  (二)生猪屠宰企业资格确认。

  7月12日前,按照“谁审批、谁确认”的原则,由市级人民政府对经电子档案信息系统核实的生猪屠宰企业资格进行确认。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将经市级人民政府确认的生猪屠宰企业名单,市级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以及生猪屠宰企业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汇总后,一并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处。

  (三)其他畜禽屠宰企业信息核实。

  9月20日前,各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将辖区内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的其他畜禽屠宰企业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备案企业管理模块”中建立电子档案,并完成电子档案信息核实、确认工作。10月20日前,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对经确认的其他畜禽屠宰企业名单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进行汇总,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处。

  三、有关要求

  精准核实屠宰企业基本信息是推进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按期向社会公布依法合规生猪屠宰企业名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事关生猪屠宰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明确专人,细化工作方案,按照时间节点推动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公布依法合规生猪屠宰企业名单后,各地需新增或删除生猪屠宰企业的,由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将新增企业的市级人民政府确认文件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处。我厅汇总后报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删除企业由农业农村部操作,新增企业由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操作。调整完成后,企业名单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处罗元杰,0771—5829849、5829775(传真),dwfy321@126.com。

  附件:1. “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企业信息修改操作规程

  2.“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删除企业申请表

  3.“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新增企业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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