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回复运动饮料执行相关食品国家标准咨询的函(琼卫政法函〔2018〕61号)

来源: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2-13 点击:1153

发布单位: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06-0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琼卫政法函〔2018〕6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符方宜:

  您好!我委收到您《关于运动饮料如何执行相关食品国家标准的咨询函》。现函复如下:

  按照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及相关增补公告,允许使用维生素B1、维生素B2的食品类别中不包含运动饮料。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维生素B族可作为加工助剂以发酵用营养物质功能在发酵工艺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运动饮料》(GB 15226—2009)4.4.2为推荐性条款,其执行问题可咨询标准发布或归口部门。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关注!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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