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落实粮食收购资格准入服务具体措施的通知(冀粮发〔2018〕77号)

来源: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18-11-15 点击:1060

发布单位: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18-11-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冀粮发〔2018〕7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照国务院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中涉及的“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按照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优化粮食收购资格准入服务的具体措施,请认真执行。“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已经移交行政审批局办理的,请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监管,并将此文转发行政审批局执行。

  一、严格执行“证照分离”有关要求

  根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和《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冀粮规〔2016〕2号)“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的规定,对于粮食经纪人等微小粮食收购主体,取消市场准入要求。对于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证照分离”的有关要求,不得将“粮食收购许可证”作为办理工商登记的前提条件。

  二、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局)要创造条件,大力推广通过互联网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开展网上申请、受理、审批一条龙服务,实现审批方式和监察方式的流程化、规范化、公开化和信息化。按照“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要求,切实为申请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

  2、与工商登记同级办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局)要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的规定依法办理收购资格审批,要利用信息公开平台和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切实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3、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局)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办结时限办理完毕,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拖延。要科学设计审批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及时公开受理事项、法律依据、具备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以及投诉渠道,增强监管的透明度。执法人员应当公正文明执法,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随报随批,即时办结。

  三、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粮食收购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监管内容包括:企业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收购资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收购资格证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现象以及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并对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进行主动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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