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2020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甘粮检〔2020〕25号)

来源: 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20-12-07 点击:1257

发布单位: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20-12-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甘粮检〔2020〕25号
实施日期: 2020-12-02
状       态:  
备       注:

 

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甘肃矿区粮食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保障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2020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383号)要求,现就做好全省2020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各类主体。

  二、检查内容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2019年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涉粮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督导检查、12325监管热线举报线索和往年秋粮收购督导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结合今年秋粮收购形势特点,认真分析研判辖区内秋粮收购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务求通过检查,使秋粮收购中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粮食收购政策得到较好落实、种粮农民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一)加强对市场化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各地各单位要依法依规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监督指导粮食收储企业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核查收储企业是否在收购场所显着位置公布粮食收购品种、质量要求、量(价)折扣规则、12325粮食监管热线等相关信息,强化为农服务意识,满足售粮农民需要,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舒心粮”;重点加强粮食收购活动现场监督检查,排查是否存在拖欠售粮款、压级压价、坑农害农等行为。

  (二)加强对利用计量设备设施作弊非法获利的违法违规现象的监督检查。在秋粮收储过程中,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称重地磅等设备的检查力度,防范利用电子干扰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等行为。重点检查用于粮食收购的地磅使用前是否经当地计量部门(国家授权的鉴定部门)鉴定,如发现未申请鉴定、鉴定不合格或鉴定结论超过有效期的,均不能投入使用。收储企业应定期校验地磅等称重设备,排查是否超出规定重量误差范围;定期检查是否存在收粮地磅控制台非法安装遥控干扰器,内外串通,虚增粮食数量,套取收购资金等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强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投入,提高主动防范作假能力。加强案件和问题线索查处,对采用作弊手段,特别是干扰计量设备设施,虚假销售粮食获取非法收入的,一经发现,立即严肃查处,涉嫌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并上报有关部门。

  同时,要加强对容重器、水分测定仪等质量检验仪器设备检查,确保入库质量把关准确无误,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检查时间

  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至2021年3月中旬结束。省粮食和储备局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巡查,对各市、州开展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

  四、检查文件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

  (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甘肃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甘粮检〔2018〕28号)

  (四)《甘肃省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局等四部门关于修订印发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甘粮检〔2016〕10号)。

  (五)《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甘粮储〔2020〕30号)。

  (六)与检查有关的其他文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要指示,强化行政监管,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抓好抓实,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坚持结果导向、问题导向,认真制定具体检查方案,统筹选派精干力量,把握重点,明确责任分工,高质量开展监督检查,认真排查风险隐患、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秋粮收购出现的区域性、群体性、典型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要立即上报省粮食和储备局。

  (二)分清压实责任。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甘粮检〔2018〕28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具体收储企业的直接责任、地方行政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对组织工作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导致出现农民“卖粮难”或其他重大损害种粮农民利益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强化社会宣传和监督。各地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国家收购政策,引导收储企业主动守法、诚信经营,引导种粮农民提高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要畅通诉求渠递,用好12325粮食监管热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舆论宣传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相关检查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切实树立“检查一个企业,震慑一片区域”的执法理念,提高检查威慑力。对检查发现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以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四)创新监督检查方式。要坚决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充分利用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规范执法督查行为,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听取汇报、检查收购凭证、走访售粮群众、现场测量收购数量、随机抽样进行质量检验等多种方法,全面掌握粮食收购执行情况。将严格依法检查与督促完善收购政策制度、加强内部收购管理、建立有效监督检查机制等结合起来,不断规范政策性粮食收购行为,促进强农惠农政策落地生根。

  (五)有效形成监管合力。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秋粮收购的监督检查,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检查情况,及时有效处理解决检查发现问题。要加强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农发行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注重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对检查发现的不属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管辖的问题,要根据管辖权限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六)按时报送总结。请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2021年3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及附件(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局(监督检查处)。

  联系人:冯江

  联系电话:0931-8800984

  电子邮箱:gxc8800983@163.com

  附件:   2020 年秋粮收购专项检查典型案例登记表

  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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