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2020年河北省夏粮收购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冀粮督查〔2020〕37号)

来源: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20-07-16 点击:913

发布单位: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20-07-1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冀粮督查〔2020〕37号
实施日期: 2020-07-1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现将《2020年河北省夏粮收购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史向民

  电 话:0311-85810559(兼传真)

  邮 箱:hblsjdjc@126.com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7月7日

  2020年河北省夏粮收购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冀粮流通〔2020〕25号)、《河北省202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方案》(冀粮流通〔2020〕27号)、《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局关于转发国粮执法〔2020〕122号文件的通知》(冀粮督查〔2020〕28号)要求,为切实加强行政监管,全面做好我省2020年夏粮收购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监管目标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加强夏粮收购工作的组织和监管,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联动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执行到位,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阶段性“卖粮难”的底线,维护夏粮收购市场秩序。

  二、监管内容

  (一)加强夏粮收购市场监测预警。

  建立夏粮收购市场监测预警周报制度。加强对是否存在收购资金紧张、是否存在仓容不足、是否出现收购价格异常波动、是否出现“卖粮难”或排长队等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

  (二)开展夏粮收购专项检查。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对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时间与夏粮集中收购时间同步(至9月30日止)。按照“在地监管”原则,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所有从事小麦收购的企业实施全覆盖检查;市级检查抽查比例为15%左右;省级抽查比例不低于2%。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三级联合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企业是否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标准上榜、价格上墙、样品上台”等收购信息公示情况;诚信经营、公平交易情况。是否存在克扣斤两、压级压价、拖欠售粮款、“打白条”等行为;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安全生产情况。收购现场组织是否科学有序,是否存在安全储粮、安全生产隐患,防汛防灾防事故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对执行政策性粮食收购任务的企业增加以下检查内容:政策宣传情况。是否做到宣传项目齐全、位置醒目;政策执行情况。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结算方式和收购计划、收购方案落实情况;为售粮主体提供优质服务情况等。

  三、狠抓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主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粮食流通处、粮食储备处、安全仓储与科技处、执法督查处、粮油信息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北省夏粮收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夏粮收购和夏粮收购监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二)督促问题整改。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分大小一律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督促企业及时完成整改。

  (三)查处涉粮案件。对12325热线转办和本级接收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和举报,依法依规及时处置。

  (四)报送监管信息。各市每月要按时报送夏粮收购进度和市场监管情况,由省局执法督查处汇总后上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

  (五)公示检查结果。各级检查组要做好检查全过程记录,每次检查结束后5日内向本级领导小组提交检查情况报告。全省夏粮收购专项检查结果在检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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