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琼农字〔2018〕150号)

来源: 海南省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8-09-25 点击:1712

发布单位:海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9-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琼农字〔2018〕15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洋浦经济发展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近期,非洲猪瘟在我国辽宁、河南、黑龙江、浙江、江苏、安徽、内蒙古等省(区)陆续发生,该病为外来重大动物疫病,属我国首次发现。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我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加大疫病监测力度,严防省外疫情传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落实防疫责任

  非洲猪瘟死亡率可达100%,目前尚无疫苗有效预防,传播途径复杂,发生后只能采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拔点灭源措施,危害大,全国疫情形势严峻。各市县要高度重视,按照《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依法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属地管理责任,协调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按照有关要求科学、周密、扎实做好防控工作。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当前的工作重点是要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知识的培训和宣传,组织力量加大对养殖场(户)、流通环节、屠宰场等关键环节的巡查和排查工作,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要立即报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严格封锁现场控制生猪流动。同时要加强对养殖场(户)、贩运经纪人、屠宰场等从业人员的监管,落实好相关从业人员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二、严防疫情传入,进一步加强进岛生猪及其产品管控力度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控制全国生猪及其产品的流通监控要求,严禁生猪养殖场(户)、生猪收购贩运者、动物产品经营者从非洲猪瘟疫区省份或疫区相邻省份(名单附后)引入生猪及生猪产品。对来自疫区及受威胁区的生猪及未经高温处理的生猪产品,要立即扣押,并及时做无害化处理。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违规调运行为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要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落实动物检疫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强生猪产地、屠宰检疫工作

  各市县要严格按程序和规程要求开展生猪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要做到100%到位。养殖场(户)和生猪屠宰企业应落实防疫责任,禁止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并按规定申报检疫,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提高生物安全水平。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出售、经营、加工病死猪违法行为,要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交公安机关按“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理。

  四、严格非洲猪瘟确诊程序,规范疫情报告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非洲猪瘟专项监测的通知》(农办医〔2018〕43号)《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8〕第22号)等文件要求,指导各市县开展疑似非洲猪瘟排查,并做好样品采集、实验室检测和信息报送工作。各市县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初步诊断,阳性样品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要求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病中心)确诊,同时快报给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为农业农村部指定我省唯一的非洲猪瘟样品检测实验室,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采集疑似非洲猪瘟病料样品、不得保存病料、不得从事疑似非洲猪瘟病毒样品的实验室活动。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面上出现的所谓非洲猪瘟诊断试剂和特效药等非法产品,发现生产、销售和使用上述非法产品的,要从严查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农业厅。

  五、做好必要的应急物资储备,进行应急模拟演练

  各市县要根据《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等规定,切实做好防疫物资储备,明确应急队伍人员名单。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储备的防疫物资可以支持市县使用。各市县要组织模拟演练,保证指挥处理系统有效运转,确保一旦出现突发疫情,能够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有效处置。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文件规定,将非洲猪瘟纳入强制扑杀补助范围,对此次强制扑杀补助标准暂按照1200元/头补助,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60%、40%,以上补助经费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2.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3.农业农村部疫情通报疫区省名单

  海南省农业厅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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