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登记指导目录》的通知(渝工商发〔2018〕12号)

来源: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9-11 点击:1376

发布单位: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3-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渝工商发〔2018〕1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7〕44号)和《工商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175号)精神,加快完善涉企证照改革目录管理工作机制,规范“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经营范围的登记,为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奠定基础,市局制定了《重庆市“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登记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准确把握“证照分离”改革范围。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改革部署,“证照分离”改革区域为重庆自贸试验区和经市政府同意开展改革试点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新区,即除重庆自贸试验区外,有条件的四类区域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展改革试点。重庆自贸试验区的改革事项为《重庆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确定的100项事项,其他区域的改革事项按市政府批复确定。

  二是规范相关改革事项的工商登记。《目录》对《重庆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确定的改革事项中涉及工商登记事项的经营范围提出了规范表述,并将以该表述作为工商部门与审批、主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关键词。工商部门在办理相应工商登记时,应按照《目录》确定的规范表述核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对于原纳入《重庆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后仍然保留的,工商部门应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

  三是实行工商登记信息推送共享。市局统一将全市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信息推送共享至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改革事项涉及的各市级审批、主管部门以《目录》确定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等关键词提取相应的市场主体数据信息。试点区域已接入市共享平台的,支持试点区域有关部门直接进行信息共享。

  四是做好《目录》的公告宣传工作。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地区的工商部门,应当将《目录》通过登记窗口、网站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告、宣传,方便申请人了解“证照分离”改革政策,引导其规范登记材料及经营范围表述。公告宣传时应注意提示改革试点的区域,公告宣传的《目录》事项应与本区域的改革事项契合。

  其他未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地区,工商部门在核定《目录》涉及的相关经营范围时,可参照《目录》提出的规范表述执行。对于《目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单位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重庆市“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登记指导目录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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