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新粮储〔2018〕94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09-04 点击:1573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
发布日期: 2018-07-0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新粮储〔2018〕94号
实施日期: 2018-07-0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伊犁州粮食局,各地州(市)粮食局,新粮集团,各直属单位:

  现将《新疆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

  2018年7月4日

  新疆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启动处置机制,减轻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十三个部门《关于认真开展2017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7〕1416号)精神结合我区粮食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体系,组织、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健康危害和社会不良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粮食损失,充分合理地利用有限的粮食资源。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粮食收购、储存以及政策性粮油加工、销售等环节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调查处理。

  (三)事故分级

  因粮食经营者管理不善等原因,未严格执行粮食保管制度,储藏技术规范, 轮换制度, 检验制度,且数量较大、食用价值或商用价值降低或丧失,造成食品安全风险或引起不良后果、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视为粮食质量安全事故。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分为三级,即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Ⅰ级)、较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Ⅱ级)和一般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Ⅲ级)。(详见附件1)

  低于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分级标准以外的认定为粮食质量安全事件。

  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损失粮食数量、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核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四)事故处置原则

  1. 及时启动,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降低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公众健康危害和社会不良影响。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3.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科学准确评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提高应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水平和能力。对事故粮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充分合理利用有限的粮食资源,尽可能减少损失。

  4.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和危机管理能力。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粮食经营者管理水平和质量安全风险控制能力。

  二、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机制启动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由自治区粮食局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宣布启动Ⅰ级响应。较大、一般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州(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相应级别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相应级别事故应急响应。

  (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职责

  1.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自治区粮食局成立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粮食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启动I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响应后,自治区粮食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开展I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启动Ⅱ级和Ⅲ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响应后,相关地州(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自治区粮食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职责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一位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调控处、法规处、监督检查处、规划财务处、仓储科技处、军粮供应办公室、信息中心、自治区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

  (1)负责研究提出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决策和部署,以及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2)负责组织应急处置相关知识与技能的宣传和演练。

  (3)对确认属于质量安全事故的粮食,进行依法处置或提出处置政策建议。

  (4)组织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粮食供应的紧急调拨。

  (5)根据需要组织发布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6)审议批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7)根据事故处置需要设立工作组。

  (8)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4. 地方各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职责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请示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上报事故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落实事故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三)自治区粮食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自治区粮食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一位局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仓储科技处。主要职责是:

  1. 贯彻落实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协助、指导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粮食,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 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 综合有关情况,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汇总、整理各工作组的报告,起草有关文件、报告、通报和简报。

  5. 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 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组织信息发布。

  7. 完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自治区粮食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详见附件2)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可下设事故调查、事故处置、检测评估、政策协调、保障供应、新闻宣传和技术专家等若干工作组,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有关工作,并随时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五)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自治区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作为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必要时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检测工作。自治区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应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必要时接受自治区粮食局的统一调配。

  三、 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自治区粮食局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自治区粮食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发布等工作。相应级别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经自治区粮食局同意后,向社会或媒体发布事故信息。

  (二)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置工作。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自治区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当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时,受自治区粮食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者事发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实施检测,为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三)物资与经费保障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包括通讯设备)和粮源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后的粮食须及时补充,设施、设备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应急粮源在动用地方储备粮后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时,确需动用自治区级地方储备粮,须按程序报批。

  除已明确由粮食经营者责任方承担的费用外,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粮食的抽样检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等所需应急资金,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物资与经费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按事权,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四、 监测预警、评估与报告

  (一)监测预警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油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与监测;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监测、报告信息体系,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监测、抽查结果,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可能造成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粮食,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警示信息。

  (二)事故报告

  1. 报告主体和时限

  (1)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粮食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并经初步核实后,应立即向当地县级(或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隶属的粮食经营管理单位报告。

  (2)粮食质量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须及时向县级(或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有关监管部门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接到举报,应按照职责分工通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3)县级(或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立即派人赴现场进行核实;对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经现场初步核实的质量安全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当地同级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上报至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粮食局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评估核实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相关地区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继续收集、记录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 报告内容与报告阶段

  (1)初次报告。县级(或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尽可能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预计事故粮食数量、危害程度、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以及报告人(或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2)阶段性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又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包括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事故评估

  1. 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评估。

  2.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事故粮食数量。

  (2)事故粮食的价值及其处置费用。

  (3)事故粮食是否流入口粮市场。

  (4)事故是否会影响当地粮食供应。

  (5)事故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及所影响的范围与严重程度。

  (6)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分级情况,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核定为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启动Ⅰ级响应后,自治区粮食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自治区粮食局党委领导下立即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启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Ⅰ级响应期间,自治区粮食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州(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自治区粮食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的相关要求,组织协调地州(市)级、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较大、一般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地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由当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由事发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置,必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二) 应急处置措施

  Ⅰ级事故发生后,自治区粮食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成员单位,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粮食损失和事故危害:

  1. 立即派调查组赴相关地州(市)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评估,组织应急处置。

  2. 指导相关地州(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粮食检验专业技术机构对事故粮食进行抽样与检测,尽快确定危害程度。同时,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

  3. 指导地州(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粮食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地州(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的相关要求,依法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事故粮食,并采取警示公告、严格检验、巡查抽检及监督整理事故粮食等措施,加强对事故粮食的监控。

  4. 及时组织力量排查并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向事故可能蔓延的地州(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信息,做好应对准备。

  Ⅱ级、Ⅲ级事故发生后,相应级别的地方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成员单位,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粮食损失和事故危害。

  (三)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因,以及事故粮食进行分析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研判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依据。

  (四)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影响和危害范围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事故可能导致的危险因素消除,并经专家分析论证,确认现场确无危害和风险后,自治区粮食局或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终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报应自治区粮食局或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Ⅰ级事故由自治区粮食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五)信息发布

  Ⅰ级事故信息发布由自治区粮食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较大、一般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地州(市)、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统一组织,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避免发生社会恐慌。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事发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事故粮食处置、征用物资补偿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保证社会稳定。

  (二)奖惩

  1. 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

  Ⅰ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粮食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起草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告。对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等后期处置工作。

  Ⅱ级、Ⅲ级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总结分析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报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粮食局根据地州(市)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七、 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演习演练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日常工作,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质量安全事故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以保障各项应急措施能够落实到位。

  本预案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演练。

  (三)名称解释

  本预案所称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等原粮。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本预案由自治区粮食局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分级和响应标准

  2. 自治区粮食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

  2018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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