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自治区小麦收购应急预案》的通知(新粮购〔2018〕78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09-04 点击:1137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等五部门
发布日期: 2018-06-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新粮购〔2018〕78号
实施日期: 2018-06-1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自治区小麦收购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8〕23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自治区小麦收储制度改革,在抓好小麦市场化购销的同时,按照预案要求,加强市场监测,提前收购准备,严格预案启动条件,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粮食局

  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

  2018年6月12日

  2018年自治区小麦收购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8〕23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自治区小麦收储制度改革工作,确保当小麦市场价低于自治区发布的最低收购价时,及时启动应急收购机制,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六部门印发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 本预案执行主体为受委托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具体由自治区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按照本预案组织收购并经过验收确认的小麦粮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未经批准,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承储企业不得擅自销售、动用或抵(质)押。小麦收购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按照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条件予以全额保障,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由自治区财政进行补贴。

  第三条 本预案执行区域为执行自治区小麦种植指导性计划的地(州、市)、和田地区以及执行兵团小麦种植指导性计划的师,收购执行时间为当年6月10日至8月31日。特殊情况,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四条 在收购规定期间,当监测小麦市场价格持续3天低于自治区公布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时,由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行署)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粮食局复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粮食局向有关地(州、市)下达启动预案通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自治区粮食局报请时间不超过2天。当该区域小麦市场价格回升至最低收购价时,由自治区粮食局负责通知相关地(州、市)停止执行预案。预案执行期间,停止国家临时存储等政策性小麦竞价销售。特殊情况,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五条 执行本预案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自治区小麦应急收购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小麦的到库价,标准品以三等小麦为基础(冬小麦每公斤2.3元、春小麦每公斤2.15元),相邻等级差按每公斤0.04元执行。非标准品小麦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执行本预案收购小麦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51-2008),为等内小麦(含5等),小麦不完善粒按不超过10%(含10%)掌握。

  第七条 参与本预案收购的委托收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粮食收购许可证》,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2.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确定);

  3.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单个收储库点空仓容合计不少于2500吨,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电子测温系统、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

  4.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规定,具备安全储粮条件,具备相关消防设施设备,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无消防隐患,须提供当地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安全储粮证明;

  5.企业信用及资产状况良好,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6.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

  第八条 为保证收购小麦的储存安全,降低损耗,保证品质,收购小麦应做到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原则不搭建简易和露天设施储存。

  第九条 执行本预案的委托收储库点收购最低收购价小麦所需贷款(含每公斤0.05元收购费用,计入成本),由受委托收储企业直接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各地农业发展银行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投放贷款,保证收购资金供应,防止出现“打白条”。各地要严格收购资金管理,严禁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

  第十条 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和农发行新疆分行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原则,合理确定自治区小麦应急收购委托收储库点,以县(市)为单位,每个县(市)内委托收储库点可利用仓容总量应与辖区预计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数量相匹配。由自治区粮食局负责,提前将委托收储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和部门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预案启动前,自治区粮食局授权相关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受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收购政策和责任要求等,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10元/吨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由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履约保证金专户,未经自治区粮食局同意,各地一律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各委托收储库点统一使用国家税务部门规范的收购票据,要严格按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收购活动。

  第十一条 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要严格执行国家小麦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粮款,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它款项。收购企业要依据农民交售小麦的实际情况,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凭证所列数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妥善保存备查,作为该批小麦出库销售的依据,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小麦承储企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轮换收购的小麦价格应不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收购价。

  第十三条 预案执行期间,自治区粮食局负责每5日将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数量、均价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发行新疆分行。

  第十四条 收购过程中由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对最低收购价小麦数量、质量及时进行预验,并对预验结果负责。坚持边收购边验收,满一库验一库,发现问题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不能纳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自治区粮食局委托新疆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各地预验合格的最低收购价收购入库小麦数量、质量及时组织正式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检验费用按采样样品代表的数量计费。对验收合格的,要规范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数量、质量档案,自治区粮食局授权相关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收储库点签订委托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小麦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的依据,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财政局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对验收不合格的(入库小麦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入库小麦质量不符合国标要求),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小麦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由企业自行销售处理并承担相关损失,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新疆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要将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小麦验收结果,于本预案执行期结束后1个月内汇总报自治区粮食局,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发行新疆分行。

  第十五条 对于有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粮食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小麦全部退出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由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和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共同负责追回粮款归还贷款,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取消其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资格,收回不当得利上交自治区财政。发生损失的由委托收储库点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承担审核验收的新疆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在验收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期结束后,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共同委托乌鲁木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尽快公开竞价销售,保质保量销售完毕。销售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自治区财政分担70%,承储企业分担30%。

  第十七条 经验收合格的最低收购价小麦,自收购入库之日起,由自治区财政给予库存小麦每年每公斤0.10元仓储保管费用补贴,银行贷款利息由自治区财政按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自治区粮食局负责健全完善市场小麦价格监测报送体系,建立覆盖全区各县(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重点面粉加工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城乡农贸市场和规模超市的粮食价格监测点,坚持定期监测,及时研判分析,准确把握市场价格动态。

  第十九条 各地(州、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预案》要求主动做好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及时排除风险隐患。要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督促协调地方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做好政策宣传,组织开展收购,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好市场秩序。自治区粮食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执行自治区小麦应急收购政策,做好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受委托企业积极入市收购;自治区财政厅做好年度财政预算,负责按季拨付最低收购价收储小麦仓储保管费和银行贷款利息财政补贴以及竞价销售价差等补贴;农发行新疆分行负责落实自治区小麦应急收购贷款;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负责粮食收购、销售市场监管。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场生产小麦,与团场所在县(市)同时启动预案,原则由自治区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兵团小麦实行单收单储、单独核算。如在2018年5月底前,按要求已完成自治区对兵团的粮食风险基金授权工作,由兵团财政局按本预案规定的标准,按月向委托收储企业拨付应急收购小麦仓储保管费和银行贷款利息补贴。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期结束后,由自治区粮食局、兵团发改委(粮食局)、兵团财政局共同委托乌鲁木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公开竞价销售,销售盈利或亏损由兵团财政局分担70%,承储企业分担30%,属兵团财政局承担的亏损应在销售完成后1个月内拨付企业。如在2018年5月底前,未完成自治区对兵团的粮食风险基金授权工作,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兵团生产小麦相关费用仍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期间,如按规定需启动自治区对兵团的粮食风险基金授权工作,应待2018年兵团生产的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销售完毕,并且兵团财政局已按规定完成相关费用拨补后,再进行粮食风险基金授权具体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由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财政厅、农发行新疆分行、兵团发改委(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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