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的通(新食药监财〔2018〕101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8-30 点击:1014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8-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新食药监财〔2018〕101号
实施日期: 2018-08-2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7月18日第13次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0日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与招标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从事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内的各类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与招标活动。

  第三条 采购与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采购与招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定期向局党组报告采购与招标工作有关情况。

  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张长宏 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规划财务处、机关纪委负责同志

  成 员:局办公室、法制处、规划财务处、机关纪委、以及与采购项目有关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负责本系统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组织领导,审查采购与招标项目实施方案,保障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指导、监督、检查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纳入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目录范围内所有项目的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进展、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局党组。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规划财务处,主任由规划财务处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

  1.根据申报建设和采购项目的处室(局)或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提出的招标采购需求,审核、编制招标采购工作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批,根据审批通过的招标采购工作计划督促实施;

  2.组织项目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信息、发售标书、组织开标、答疑、评标等;

  3.组织并参与对投标人的考察及市场调研;

  4.做好招标采购全过程的记录并归档备查;

  5.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等。

  第六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1.提出采购技术、业务需求并编制、审核、确认招标文件;

  2.采购合同谈判、签订及合同执行中的监督验收。

  第七条 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采购与招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督,查找采购与招标过程中的风险点,制定预防整改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采购与招标一般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机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委托、比较选择等方式确定,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项目指定采购或招标代理机构。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或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取网上询价、协议供货以及定点采购等方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协助项目单位制定招标方案、分包建议和实施进度,编制招标文件商务部分,整合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将招标文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发布采购或招标公告,印制和发售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编制评标报告并将评标报告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公告(公示)评审结果,发出中标通知,协助合同签订和执行等。

  第三章 采购与招标管理

  第十条 采购流程

  1、制定计划。项目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的同时,编制并报送年度采购计划,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并经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复。采购计划需明确拟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名称、种类、功能、数量、规格型号、预算金额、下发单位等内容。

  2、项目审批。项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5万以上(含5万元)的或特殊品目采购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其中,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报局党组审批;政府采购计划5万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自行采购。采购计划的审核、批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购预算以外的项目不予采购,确需追加或调整的项目,需向领导小组提交申请报告。

  3、组织招标。经审批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采购项目性质确定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4、合同签订与执行。招标结束后,项目单位依据招标文件与供应商进行合同条款谈判,并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监督合同执行过程,组织项目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5、文件的归档和管理。在完成采购任务后,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包括采购计划申请书、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招标方案、各供应商投标的标底资料、评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6、货物的配发。配发基层单位使用的货物,由项目单位审核基层单位验收资料后签字验收,并根据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配发手续,妥善保管基层单位验收和培训资料。

  第十一条 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与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项目单位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原则上列入当年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一律执行政府采购,因特殊情况或原因需要分散采购的或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由项目采购单位按照《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政府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采购〔2016〕30号)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采购与招标活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程序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与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其他项目的采购与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或在项目批复中明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项目单位需及时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问题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由三方协商解决。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采购与招标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自觉接受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参与招标采购人员严禁收取回扣,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供应商的馈赠、宴请。故意避开监督和检查,擅自进行采购的,领导小组有权及时停止该项采购业务,对招标采购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局党组研究处理;对有弄虚作假、贪赃枉法等违法乱纪嫌疑的,报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十九条 对泄漏招投标工作秘密,外传标底,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等行为的,要追究有关责任项目单位和责任人行政、经济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采购和招标项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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