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落实〈农药管理条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生态安全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08-30 点击:1002

发布单位: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08-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9月7日。

  为全面落实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7号令,2017年6月1日实施)及各项配套规章,切实保证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进一步理顺各部门职责分工,保证各项新的管理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市农委起草了《关于全面落实〈农药管理条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生态安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18年8月30日至9月7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邮件、信函实名反馈至天津市农委种植业办农药检定所,并请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 强

  联系电话(传真):022-28450626,13512400982

  邮箱:zhangqiang@tjnysc.cn

  信函请寄至:天津市河西区西园道5号,市农药检定所办公室收,邮编:300061。

  电子邮件名称和信封上请注明“反馈意见”。

  附件:关于全面落实《农药管理条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生态安全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全面落实《农药管理条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生态安全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农药作为有效防治病虫害、保障农业丰收不可或缺的重要生产资料,直接影响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近年来,市、区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农药管理职责,不断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力促进了现代都市型农业的快速发展。但是,乱施滥用农药现象仍时有发生,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和添加“隐性成分”农药的行为屡禁不止,生物农药推广应用进程迟缓,农药包装废弃物随意丢弃等现象较为普遍,农药产业发展不均衡,直接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安全。201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依法治药、问题导向,切实理顺农药管理体制,实施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全程监管。为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履行农药管理职责,全面落实好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管理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农农发〔201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现代都市型农业”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质增效为目标,依靠科技进步,优化产业布局,健全监管体系和监管队伍,强化责任落实,推进科学用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到2020年,农药质量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深入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多措并举减少农药用量,推进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推广高效低风险低残留农药,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制度。到2020年,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到2025年农药利用率接近发达国家水平。力争3-5年内,进一步健全农药管理体制,提升区级农业执法机构的装备水平和人员素质。到2020年,农药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药使用量持续减少,农药生产工艺、使用结构进一步优化,确保不发生因农药使用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中毒死亡和生态环境安全事故,农药市场秩序稳定向好。

  二、切实依法管理,进一步规范农药生产经营秩序

  (一)强化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市农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落实农药生产许可制度,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格审查标准,严禁无法定资质企业从事农药生产。坚持适度、有序的原则,加快淘汰高污染、高风险的落后产能,遏制农药企业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管理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农农发〔2017〕4号)要求,切实提高集中度。新建农药生产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除国家级与市级重点危险化学品项目外,原则上不予批准。新建农药生产企业或新增原药(危险化学品)生产范围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在南港工业区选址建设。加强农药生产许可审批的证后监管,适时开展督查,确保审批标准严格、运转有序。要建立行政许可、市场监管联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农药企业生产管理,坚决取缔无证生产、冒证生产、套证生产。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引导农药生产企业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实行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管理,做到生产全过程可查、质量可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流程和岗位安全制度,落实职业卫生规定,排查安全隐患,保障生产安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投入,减少污染源,降低“三废”排放。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配合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法查处。全面落实农药产品标签二维码标识制度,实现农药产品的可追溯。(市农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分工负责)

  (二)全面落实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各区行政许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除外);市农业主管部门做好市区、跨区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及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布局规划和许可证核发。市、区两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部门要严格农药经营准入条件,规范农药经营秩序,并建立许可监管联动机制,行政许可管理部门要及时将许可证核发情况通报给农药监管部门。加强农药经营许可审批的跟踪调度,适时开展督查,确保经营审批规范有序。引导农药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规范经营。加强督促检查,对经营场所、经营人员、台账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超范围经营农药的,要责令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撤销经营许可证。加强技术培训,组织经营人员定期参加相应技术培训,提高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质量监管,规范经营者进货渠道,建立购销台账,不得加工、分装农药,对问题产品要及时召回。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要根据天津市农作物种植结构、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及防治要求、农产品农药残留状况等,合理布局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第一、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落实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各有农业的区要大力发展农药连锁经营、配送服务等新型农药流通业态。(市农委、各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三)依法规范农药登记制度。市农业主管部门要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市农药登记具体工作,认真落实好农药登记制度,切实发挥农药登记管理在调整产品结构中的导向作用。做好区域特色作物用药筛选和指导,落实农药使用再评价制度,加强农药登记产品跟踪调查,认真开展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监测和风险评估,为农药登记续展提供依据。农药登记试验实行市级备案管理,市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发现在登记试验过程中出现难以控制的安全风险时,责令停止试验。(市农委负责)

  (四)切实加大农药市场执法监管力度。一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惩处违法行为。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跨区及重大复杂农药案件的查处,各区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做好本辖区内农药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监管。对核实为假劣农药的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无证生产、经营农药或被吊销相关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经营者招用被禁业人员的,依法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对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完善监督抽查制度。依法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格抽查的主体、程序、方法,保障抽查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三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强化执法信息公示,及时依法公开抽检结果,提升执法效能。四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和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在农业部门网站上公布失信主体“黑名单”,落实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格局。五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提升依法移送意识,建立健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涉刑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六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理顺执法机构和职能分工,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市农委、市公安局、各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三、强化农药科学使用指导,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市、区两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农药科学使用宣传培训力度,制订完善田间施药操作规程,指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农业、林业部门要根据当地病虫草鼠害发生特点,及时提供防治用药指导,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微信等媒体及时发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安全风险等信息,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充分利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借助农民培训、科技入户等工程,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科学用药。建立健全“检打联动、追根溯源”机制,促使农业生产主体遵守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范,科学防治病虫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协助林业、粮食等部门,做好相应农药使用。配合农业农村部开展农残标准制定工作,加快标准集成转化,指导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各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分工负责)

  (二)推进农业绿色生产。要坚持绿色生产理念,推进依标生产,加快农业生产标准及规范的制修订,推进标准化基地建设。贯彻落实《天津市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津农委函〔2015〕87号),大力培育和发展植保专业服务组织,优化病虫害防治服务,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加快推广高效施药机械,推行精准施药,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提高防治效率。制定并实施农药减量使用计划,禁止高毒农药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药材等作物上使用,建立生物农药和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贴机制,加快推广高安全、低风险的环境友好型农药。鼓励植保专业服务组织统一购买和使用限制使用农药。(市农委、市财政局、各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三)开展农业清洁生产。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坚决落实农业土壤、水环境治理各项部署,积极开展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残留农药的示范推广,落实农药零增长目标,降低农药废弃包装物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影响。农业、环保、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废弃农药及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长效机制,探索推广“专业化回收、专业机构运输、财政补助支持、部门监督协调、经营单位处置”的废弃农药及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模式。同时,强化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政策宣传,增强农药使用主体环保意识,基本杜绝乱扔乱弃现象,逐步提高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各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分工负责)

  (四)建立农药安全使用风险预警机制。市、区两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农药安全使用预警机制,创新农药再评价机制。加强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监测,发现已登记农药对农林产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内以及对特定农作物依法实行限制使用。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药使用管理。(市农委、各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五)妥善处置农药安全事故。发生重大农作物农药药害和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农业部门会同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和处置,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和经济损失。严格高危农药的管理,强化警示标识和宣传,预防非生产性人员中毒伤亡事故的发生。(各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市农委、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分工负责)

  四、推进农药科技创新,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

  (一)优化农药产业产品结构。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农药企业转型升级。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支持研发生产安全、高效、经济、低毒、低残留的环境友好型农药。推动和支持农药企业兼并重组,引导企业进入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鼓励企业加快高安全、低风险的新农药、新剂型的研发生产,逐步限制、淘汰高毒、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农药产品和工艺技术,优化农药产品结构,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市农委负责)

  (二)大力推进农药科技创新。完善农药创新体制机制,推动农药创新由国家主导向企业和产学研相结合转变。深化农药科研成果权益改革,促进成果转化应用,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支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等新农药研制者申请登记。鼓励企业增加科研投入,开发高效、低风险、低残留农药新产品。(市农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五、加强领导,确保农药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农业的区政府要对本区的农药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出台有力的政策措施,切实提高农药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农药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各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强化要素保障。要建立农药监管和安全使用的投入保障机制,将农药行政执法、监督抽查、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加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建设,重点提升区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农药执法能力,建立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装备精良的农药管理队伍。(市财政局、市农委、各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三)强化责任落实。要依法落实责任,做到职责明确、责权统一,严防监管缺位、推诿扯皮等现象发生。要落实农药行政审批人员保密和回避制度,确保审批过程公平、公正。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制定农药登记、生产、经营许可的廉政风险防控点,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廉政安全。加强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督下级主管部门的职责,对评审制度执行、评审过程运行进行督察,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责令其整改或提出处分建议。(市农委、各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四)强化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采取多形式、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宣传《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有关规定,积极营造领导重视、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良好氛围。(市农委、各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五)强化信息管理。要做好职责范围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数据的调查、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按照标准优先、强化共享、统一规划、试点先行、协同推进的原则和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加快建立覆盖我市农药生产、经营、监管的数字化平台,推进农药全过程、全要素、全系统监管,做到全程跟踪、分段把关、及时发现、盯住改进,实现农药信息互联互通、追根溯源、即时查询,提高农药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市农委、各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六)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发挥农药行业协会在农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组织开展各省间、企业间、企业与科研单位间的交流合作,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为做强农药产业提供服务。(市农委、各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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