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证照分离”试点改革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则的通知(黔食药监法发〔2018〕116号)

来源: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8-27 点击:1467

发布单位: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8-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黔食药监法发〔2018〕11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贵安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精神,在试点地区扎实开展“证照分离”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便利化,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11号)要求,省局制定了《“证照分离”试点改革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则》,现印发你们,将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在贵安新区、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安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遵义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除试点地区外的其他地区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暂不作调整。

  二、试点内容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11号)中的《贵州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涉及食品药品监管的18个行政审批事项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三、操作规则类型

  此次“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涉及食品药品监管的行政审批事项共计18项,按照改革方式来区分有四类,分别是完全取消审批的事项2件,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1件,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2件,强化准入管理的事项13件。按照省政府的通知要求,省局对涉及食品药品监管的18项改革事项逐一制定了操作规则(见附件,电子版在省局网站“工作文件”栏目中自行下载)。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此次“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配合试点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全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

  (二)扎实推进改革。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学习配套制度措施,对照《贵州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中涉及食品药品监管的改革事项,在试点地区按照要求扎实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在改革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相关业务处室或政策法规处联系沟通。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充分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政策与法律解读等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确保“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联 系 人:姚 旺

  联系电话:0851—86833669

  附件: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操作规则(点击下载附件)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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