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食品生产企业中全面建立和推进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122号)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8-08 点击:928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6-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宁食药监〔2017〕12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化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有效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食品生产企业中全面建立和推进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企业自查重点内容

  企业自查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质量负责人(受权人)的组织下,对企业质量保障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食品安全进行跟踪检查,达到稳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1、自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生产企业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自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有完整记录保存,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2、自查生产过程的控制情况。企业要从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包括关键点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和运输、产品销售、不合格品召回以及生产环境条件控制等方面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所有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厂房、设备、设施、仪器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及使用;对主要原料供应商是否进行了现场核查;原辅料是否按照企业标准检验要求进行,全项目检验并合格;原辅料验收、储存、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产品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中间产品检验是否符合要求;每批产品是否按照企标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全项目检验并合格;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产品留样制度是否落实;产品是否存在非法添加行为。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3、自查标签标识使用情况。产品标签、说明书、宣传品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有宣称疗效等广告用语;是否存在套用、冒用批准文号,一个批准文号用于多个产品、一个产品的批准名称加贴其他商标等情况。

  4、自查信用管理情况。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产品抽检、风险监测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食品安全舆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自查,及早发现风险隐患,及时进行处置。

  5、自查改进措施落实情况。在回顾分析半年来生产、检验、管理等数据的基础上,是否对生产的持续性进行、质量改进趋势、消除缺陷等方面提出了改进措施并落实。

  二、严格规范自查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自查制度和自查报告制度,在正常情况下,自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分别在3月份、6月份、9月份和12月份进行,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即时进行自查。企业应将自查自纠的相关资料建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要认真填写《食品生产企业定期自查情况表》(见附件),分别于4月15日、7月15日、9月15日和1月15日之前报至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若企业发生严重影响产品质量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风险等级高的食品生产企业,相应增加自查频次。企业自查发现问题应认真落实自改,提交的自查报告内容应真实。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参照国家局《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的内容,制定《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表》。自查完成后应当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期内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包括人员、生产环境、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等变化情况);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总体评价及工作意见和建议。对企业的自查记录及自查报告,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落实自查工作责任

  建立食品生产企业自查制度是强化食品生产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将企业自查工作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强化责任落实,具体督促指导辖区企业开展自查。各监管部门应根据企业自查情况,确定对该企业的重点检查内容和频次,针对性地采取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管。要制定落实自查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实施步骤,积极推进实施,确保辖区内全面建立食品生产企业自查制度和自查报告制度。区局将适时对各地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推进不力,自查制度落实不好的单位或企业进行通报。

  附件: 1、食品生产日常自查要点表

  2、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季)自查结果记录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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