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亚林牌松花辅酶Q10胶囊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通知(桂食药监稽〔2018〕8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8-06 点击:1008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8-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桂食药监稽〔2018〕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2018年5月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数据,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松花粉研究开发中心生产的“亚林牌松花辅酶Q10胶囊”,5月30日在《南方科技报》第6版“医药星期三”栏目广告宣传中,存在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利用国家机关、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规的内容。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等有关规定要求,我局决定暂停“亚林牌松花辅酶Q10胶囊”在广西区内的销售。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辖区内以上品种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暂停销售措施执行到位,在解除暂停销售措施之前,一律不得销售。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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