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陕粮调发〔2018〕58号)

来源: 陕西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06-13 点击:1422

发布单位:陕西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 2018-06-1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陕粮调发〔2018〕5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粮食局,韩城市、杨陵区粮食局,陕西省军粮供应中心,陕西粮农集团:

  2017年,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新修订了《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为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考核的激励、引导作用,省粮食局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重新修定了《陕西省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陕西省粮食局

  2018年6月11日

  附件:

  陕西省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发展变化,促进粮食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统计工作质量,充分调动统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促进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考核的激励、引导作用,参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法,自2018年度起,统计工作考核采取记分制,优秀个人名额按统计项目进行分配。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一、统计报表数据

  此项满分1000分,具体分项情况为:

  粮食购销存统计月报,每期10分,总分120分。

  粮食产品统计月报,每期5分,总分60分。

  粮食省际间流向月报,每期5分,总分60分。

  收购进度五日报,夏秋粮收购各50分,总分100分。

  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50分;农户存粮专项调查50分。

  粮食统计年报460分,其中粮食购销存统计年报60分;粮食产品年报50分;粮食产业经济统计年报50分;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年报50;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年报50分;粮食从业人员统计年报50分;粮油科技统计年报50分;粮食省际间流向年报50分;粮食储备规模年报50分。

  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50分。

  食用植物油库存分解登统表50分。

  各类统计报表按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评分。按规定时间报出的,即为报送及时;统计指标、计算口径和填报范围完全符合规定的,即为报表完整;报表经过严格审核把关,各项数据无差错的,即为报表准确。迟报依该项总分酌情扣1-2分/天;错报及时改正并依该项总分酌情扣1-2分/处;漏报不得分。

  二、统计分析报告

  此项满分600分,具体分项情况为:

  月报统计分析,对本月数据和本年元月至本月的累计数据进行分析,每篇满分10分,在每月18日之前上报至省粮食局。

  粮食统计年度报告,包括粮食购销存、产业经济、仓储、投资、人事、科技等六项,每项满分50分,总分300分。

  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报告满分50分。

  其他优秀的统计分析,并被省粮食局选送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每篇满分10分,总分上限为130分。

  撰写的统计分析和调查报告必须符合规范和要求,要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建议。对各地各单位上报的统计分析和调查报告,根据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时效性情况综合评分。

  三、统计基础建设

  此项满分300分,具体分项情况为:

  统计制度建设,总分100分。明确了统计负责人、统计分管领导20分;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问责机制20分;建立了统计人员备案制度和统计人员调动管理制度20分;统计资料移交与管理制度完备20分;建立了统计工作质量检查制度20分。

  统计队伍建设,总分200分。配备了能够满足统计工作需要的专职统计人员100分;建立了统计人员AB角制度50分;组织县(区)统计人员业务知识培训50分。

  四、临时性统计工作

  由于工作需要,对于承担其他相关统计调查、提供分析材料,以及抽调人员参与统计检查、形势会商等临时性工作及积极反馈省粮食局征求意见的,将根据具体工作量酌情给分,总分上限不超过200分。

  五、奖励评比

  (一)先进单位。先进单位通过按上述记分方式计算的总分产生,先进单位比例为省粮食局直接下级单位个数的50%。

  (二)先进个人。先进个人名额按统计项目分配,以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得分排序。

  粮食购销存流转统计(包括收购进度、月报、年度报告、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农户存粮调查,粮油库存分解登统等),8名;

  粮食产业经济统计(年报、年度报告),3名;

  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年报、年度报告),3名;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年报、年度报告),3名;

  粮食从业人员统计(年报、年度报告),5名;

  粮油科技统计(年报、年度报告),3名。

  六、其他事项

  1.粮食流通统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每年进行一次。为确保评比活动公开、公平和公正,省粮食局将在每个季度末公示各地各单位得分情况。

  2.对获奖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省粮食局名义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3.为督促各地做好粮食统计工作,省粮食局将实行统计错误通报制度,即对统计报表多次出现迟报或严重错误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4.对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粮食局有关部门在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和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查出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5.考核评分作为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中“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考核指标的评分依据。

  6.各市(区)应根据省粮食局制定的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评比办法。

  7.本办法自2018年度开始执行。省粮食局2011年制定的《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陕粮调发[2011]173号)和2012年制定的《陕西省粮油仓储设施统计投资统计加工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陕粮展发[2012]1号)同时废止。

  8.本评比办法由省粮食局调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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