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上海市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来源: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22-10-21 点击:84

发布单位: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22-10-20
失效/废止日期: 2022-10-21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测、精准研判形势,完善本市新型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修订了《上海市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luodi@lsj.shanghai.gov.cn。

2.通信地址:上海市南苏州路1455号2号楼5楼粮食储备处(20004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0日。

附件:《上海市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10月20日

上海市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新型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粮办粮〔2020〕13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粮食市场监测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监测点开展的粮食市场监测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粮食市场监测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监测点类型包括批发市场、加工企业、超市总部、零售网点(大卖场、超市、便利店、标准化菜场)等。其中,国家粮食物资储备局在本市核定的监测单位为国家监测点。

监测点上报的监测信息包含商品价格、购进量、销售量和库存量。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本市粮食市场监测工作,牵头汇总、分析本市粮食市场监测信息。

1.负责本市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制度建设,负责确定粮食市场监测点数量以及监测品种、价格、频率等,对区粮食物资储备局的粮食市场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培训。

2.做好本市粮食市场信息监测报表及分析工作,定期对外发布本市粮食市场信息。

3.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获取监测数据。采用市场化购买服务等方式,向专业机构购买服务、数据和信息报告。

(二)上海市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事务中心

在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市粮食市场监测的事务性工作。

1.指定专人专岗,承担本市粮食市场监测的日常工作。

2.具体承担对各监测点报送信息进行催报、审核、汇总等工作。

3.配合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对各区粮食市场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调研等。

4.完成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交办的涉及粮食市场监测的其他工作。

(三)区粮食物资储备局

区粮食物资储备局负责管理、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市场监测工作,承担辖区内粮食市场监测工作开展的主体责任。

1.建立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辖区内粮食市场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分析等相关工作。

2.按照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确定的监测点数量,科学合理选定有关零售网点,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测点,更新监测点相关信息。

3.指导辖区内监测点开展监测工作,负责对监测零售网点上报数据的催报和审核,承担对各监测点的指导、培训等工作。

4.定期通过区级信息平台发布粮食市场监测信息。

(四)各监测点

1.建立粮食市场监测的内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监测点粮食市场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确保上报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2.及时上报粮食市场的突发情况。

第五条 监测品种及指标

(一)监测品种、规格和品牌

根据国家粮食市场监测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居民消费习惯和消费结构以及影响粮食市场行情的粮油品种等特点,本市监测的粮油品种为: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等,一般为市场销量较大的主要品牌和规格。

(二)监测指标

1.进货量:指监测点购进的粮食商品数量。

2.销售量:指监测点销售成交的粮食商品数量。

3.库存量:指监测点存放在仓库、货场、转运站等地方,粮权属于企业的粮食商品数量。

4.价格:指监测点进行交易的粮食商品成交价格。

第六条 监测信息报送

(一)报送时点

国家监测点采取周报制,每周三前上报;本市批发市场、加工企业、超市总部、零售网点采取周报制,每周二前上报,逢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批发市场采取日报制。

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或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各监测点须按有关要求调整报送频次。

(二)报送渠道

国家监测点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上报采集信息。本市批发市场、加工企业、超市总部、零售网点等通过上海市粮食流通数据中心上报数据信息。零售网点报送的数据信息经各区粮食物资储备局审核后上报。批发市场、加工企业、超市总部报送的数据信息由上海市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事务中心审核。

(三)报送时效

各监测点报送的数据信息必须及时、准确,价格环比波动超过5%的,需注明原因。上海市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事务中心、各区粮食物资储备局须当期完成数据信息审核。

(四)保密义务

各监测点报送数据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监测经费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保障粮食市场监测工作开展必要的经费,确保监测经费专款专用。

(一)监测经费来源

1.国家粮食市场监测经费。由国家粮食物资储备局每年度以中央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的形式直接拨付至我局。

2.市、区监测专项经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结合下年度工作计划,编报监测经费项目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监测经费拨付范围

1.支付监测点监测信息采集费用。其中各零售网点费用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拨付各区,各区根据辖区内各零售网点监测工作情况安排拨付。其他类型监测点费用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2.支付本市监测工作会议与会人员咨询费用。

3.购买第三方监测数据、分析报告或其他服务。

4.其他涉及粮食市场监测工作的费用支出。

(三)监测经费支付标准

1.国家监测点监测信息费用支付以国家粮食物资储备局实际下拨费用及文件为准。

2.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对本市粮食市场监测点信息采集费用按周报信息费用40元/条,日报信息8元/条的标准拨付,实际拨付金额以预算金额为限。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套一定比例区财政监测费用。

3.本市监测工作会议与会人员咨询费用按财务有关规定发放。

4.第三方信息服务购买费用按双方签订合同内容执行。

第八条 工作考核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年底对各区上报的信息质量、数量以及实效性等进行考核,并把各区粮食市场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参考。同时,对考核排名靠前的区和监测点,监测经费将予以适当倾斜,对考核排名落后的区和监测点,监测经费将予以酌情扣减。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区粮食物资储备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工作方案。原《上海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办法》(沪粮规〔2018〕1号)即行废止。本办法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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