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厅关于2018年我区第一阶段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情况的通报(桂农业发〔2018〕91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8-06-01 点击:1062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5-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桂农业发〔2018〕9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农业局(农委):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8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展〔2018〕号)精神,我厅印发了《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开展2018年广西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桂农业发〔2018〕27号),进一步建立健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措施,对奶站和运输车实现常态化监管。2018年3月份,我厅组织开展了2018年上半年广西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完成了相关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现场检查情况

  (一)基本情况。

  广西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全部纳入农业农村部生鲜乳收购站管理系统,实行实时监测与管理。目前,广西持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共29个,其中乳制品企业奶站21个,养殖场奶站2个,合作社奶站6个;已核发生鲜乳运输许可证的运输车辆共28辆,归属于乳制品企业自有26辆,其它2辆。

  (二)现场检查情况。

  1.生鲜乳收购站。

  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要求检查判定,共检查生鲜乳收购站共29个,全部达标。

  2.生鲜乳运输车。

  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生鲜乳运输车辆管理要求检查判定,共检查生鲜乳运输车辆共28辆,全部达标。

  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开展监测工作,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和接待,直奔现场、直奔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企业的方式,开展收购站和运输车的现场抽样检查。

  三、监测工作完成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北海市、崇左市、防城港市、贵港市、来宾市、柳州市、南宁市、钦州市、玉林市等9个市共抽检生鲜乳21批,其中水牛乳7批。在生鲜乳收购站共抽检18批,其中在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乳制品生产企业开办的生鲜乳收购站分别抽检4批、5批、9批。在生鲜乳运输车抽检3批。

  (二)检测情况。

  完成质量安全监测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M1、β-内酰胺酶、革皮水解物等4个项目21批,结果均符合规定,合格率为100%。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一些地方监管部门不够重视,监管工作有些松懈,如南宁市良庆区、西乡塘区不派员参与本次生鲜乳质量安全现场检查;二是少数乳品加工企业和生鲜乳收购站未能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把好生鲜乳质量安全关,造成生鲜乳收购、运输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三是部分奶牛场的养殖档案不够健全,特别是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使用记录有待完善。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和重点

  (一)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措施,进一步明确奶牛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其生产、收购、运输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

  (二)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加强指导工作,监督养殖场、收购站和运输车认真落实生鲜乳生产、收购、销售、检测以及不合格生鲜乳处理等制度,对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三)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通过加强建设,形成以国家级乳品监测中心为龙头,部省级乳品监测中心为骨干,地、县级乳品监测站为基础的全区域安全监测网络,加强安全监测工作,努力完成相关监测任务。

  (四)进一步抓好宣传培训工作。利用生鲜乳收购站管理系统运行的良好基础,通过建立工作群等工作交流平台,大力宣传《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各级系统管理使用者及奶业安全生产监管者的技术指导,加强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的相关培训,提高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和执法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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