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8〕32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4-17 点击:1176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4-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食药监食流〔2018〕3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

  2018年,全区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全国食品经营监管工作会议和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以不断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为工作主线,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的要求,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切实提高食品流通监管效能,不断开创食品流通监管工作新局面。

  一、坚持制修结合,全面落实各项制度

  (一)加快推进食品流通监管配套制度建设。探索制定《进口食品销售监管规范》和商场超市内食品现制现售审查要点。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修订《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及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食品冷链贮运环节管理规范》。

  (二)及时做好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对即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意见、食品经营环节冷库及冷藏食品检查办法、食品销售食品安全规范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规范等法规规章,以及已经出台的各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宣传贯彻落实。

  二、坚持重点突破,积极推动三大工程

  (三)深入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工程。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认真总结创建成效,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净菜上市比例,结合自治区实际,扩大培育一批满足大众消费的示范超市,确保每个盟市创建2家以上示范超市,打造一批优质精品肉菜专柜。鼓励商超通过扩大基地采购、农超对接、供应商供货、订单农业,设立优质产品专柜,实行优质优价,让消费者有更多选择。有效引导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会同农牧业主管部门,加大基地和超市对接,推动食用农产品养殖、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继续开展规范化食用农产品示范市场建设工程。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规范,调整规范化食用农产品市场建设标准。引导有条件的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优化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事项的升级改造。对市场开办方依法设立的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展分级创建示范活动,保证每个盟市创建1家批发示范市场和1家零售示范市场。

  (五)稳步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程。针对农村牧区食品安全隐患,继续查找和梳理农村食品风险隐患,分析农村食品安全问题深层次原因,列出清单研究制定解决办法。组织开展针对突出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业态和重点场所的专项整治。探索建立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推进食品统一配送,研究制定《农村食品连锁经营配送指导意见》等各项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规范食品经营店经营配送,实施备案管理。加强农村牧区食品安全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巩固提升现有农村牧区食品安全“四好示范店”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实施动态管理,以提升促规范,以规范保安全。

  三、坚持问题导向,强化三重一大治理

  (六)强化食品经营许可行为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许可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履行食品销售经营者入市责任。

  (七)持续开展重点品种、场所、时段、问题的监督检查。科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加大集贸市场、旅游景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场所和区域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和食品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加强节假日、特别是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热销食品、民俗特色食品、庙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抽检工作。严厉查处菜薹(心)、芹菜、豇豆、韭菜等蔬菜中农药残留超标、牛羊肉中“瘦肉精”、鲜活鱼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代谢物等禁用化合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酒类经营监管,特别是要加强散装白酒销售监管,全面开展专项整顿工作,规范酒类经营环节使用食品销售凭证制度,构建酒类食品追溯体系,研究起草酒类经营规范;持续开展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一非两超”问题的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农畜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工作,以牛百叶非法添加氢氧化钠、双氧水,海参、鸭血非法添加甲醛,小龙虾清洗非法使用“洗虾粉”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进口食品监管,制定自治区进口食品销售规范;严厉打击食品冒充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加强散装食用油监管。

  (八)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各地持续开展春秋季开学前学校和幼儿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联合城管部门,加大摊贩备案力度,加强对“五毛钱”食品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工作。

  (九)加强食品批发环节监管。严格要求食品批发环节进销货使用电子销售凭证,构筑电子追溯体系。

  四、坚持责任为纲,持续加强日常监管

  (十)加强食品经营日常监管。贯彻执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表》等相关制度,按照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日常检查行为。建立完善企业监管档案,实施风险分级管理,根据风险等级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将检查提出的缺陷整改意见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形成管理闭环。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责任,提高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水平。

  (十一)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利用总局外网发布的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考核系统,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抽查考核。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6〕184号),督促食品经营主体认真落实进货查验以及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制度要求,加强食品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食品经营过程管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按照”农村牧区四好示范店”的标准,加强全区200平米以下食品销售店的规范化管理。

  (十二)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管。贯彻执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督促网络第三方平台切实落实入网经营者资质审查等义务,加强网络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积极推动食品安全大数据共享机制,实现第三方平台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和监管信息对接。强化舆论引导,营造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良好舆论氛围。

  (十三)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监督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与农业部门的沟通协调,分步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有效衔接。继续开展集中交易市场规范治理。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完善场内自查和抽样检验制度,主动发现、处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鼓励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聘用第三方力量开展检验和检查服务,帮助企业提升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推动食用农产品追溯,加强与食用农产品来源主渠道地区的监管部门联络,建立产(供)销一体化的管理模式。指导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进货质量查验义务,鼓励推动发展冷链物流。坚持问题导向,以抽检监测发现问题的蔬菜、肉类、水产品为重点品种,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配合开展茶叶综合治理。

  (十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分层次、分类别、大规模开展对食品流通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基层监管队伍执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强化技术支撑,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化监管手段,加快提升食品经营监管效能。逐步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职业化检查员队伍。

  (十五)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情况,弄清弄透问题,总结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及时完善法规制度。对重点工作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落实到位。

  (十六)强化问题处置。将检查与办案相结合,进一步推动与稽查部门联合检查机制,培训检查员熟练掌握风险提示、警告信、立案查处、移送司法追究刑责四种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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