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8〕3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1-09 点击:1801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1-0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2018〕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7〕17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18年度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工作的组织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系统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能力验证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

  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

  二、能力验证工作的实施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由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所属检验检测机构根据总局制定和发布的能力验证计划(附件),按要求和程序报名参加(具体事宜与中检院检验机构能力评价研究中心联系,食品及化妆品领域联系人:高晓明,电话:010—53851363;药品及医疗器械领域联系人:赵萌,电话:010—53851362。),同时将所参加的能力验证项目报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备案。验证结束后,将验证结果报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其他单位和部门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决定。参加前应将所参加的能力验证项目报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备案。验证结束后,将验证结果报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

  三、要求

  (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能力验证工作,鼓励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参加能力验证,制定年度能力验证计划。要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科学、规范地完成能力验证计划,建立并保存能力验证工作档案和相关记录。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要积极参加国家总局组织的能力验证。所有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项目,自治区及地(州、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均应参加。参加者要正确认识和理解能力验证活动的本质,按照能力验证计划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地报送检测结果,并确保数据的完整、规范与真实。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或离群的参加者,应当认真查找原因,主动采取整改和验证措施。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应为相关参加者的整改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三)国家总局能力验证计划的参加者应当保存相关记录,并向中检院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对能力验证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中检院进行申诉;对于在能力验证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可以向国家总局投诉。

  (四)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做好年度能力验证工作总结(含自主参加的能力验证),对已完成的能力验证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不足和原因,采取整改和验证措施,对不能参加国家总局能力验证的应说明充分理由。总结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此前未完成的能力验证项目在下年度总结,总结报告务必于2018年11月10日报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18年11月底前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标准和信息化处提交能力验证年度工作报告。

  四、能力验证结果的公布与运用

  (一)对于在参加国家总局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中结果为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公布名录。

  (二)对于在参加国家总局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中串通或伪造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予以通报。

  (三)能力验证结果和通报将作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指标纳入对各地(州、市)食品药品工作年度考核。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标准和信息处联系人:

  余俊华,电话:0991—2631073

  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联系人:

  王秀霞,电话:0991—2825017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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