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关于下达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的通知(内质监监函〔2017〕481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更新时间:2017-12-19 点击:864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 2017-12-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质监监函〔2017〕48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检验机构:

  现将《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监督抽查的实施

  本次监督抽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检测技术机构,由入围项目(项目编号:内采购准字(电子)[2017]11408号)的中标检验机构具体实施。自治区监督抽查工作试行政府购买服务,是我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改革创新,各盟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检验机构要高度重视,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抽样、检验工作顺利实施。

  二、监督抽查的范围

  (一)抽查产品

  1、食品相关产品、日用消费品和民族工艺品(11类):包括,餐具洗涤剂、白酒瓶、啤酒瓶、食品包装膜、袋,皮革画制品,卫生纸(湿巾纸、餐巾纸)、木质门、人造板、电线电缆、玛瑙、天然大理石花岗岩装饰装修板材。

  2、能源、化工产品(9类):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工业氧、工业硫磺、工业用甲醇、盐酸、煤焦油、碳化钙、溶解乙炔。

  3、眼镜(1类):定配眼镜。

  (二)抽查对象

  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政府购买服务(试点)计划抽查的产品,主要针对全区生产领域开展,其中,餐具洗涤剂、电线电缆、皮革画制品既有生产企业又有流通企业。本次监督抽查生产领域的产品应从生产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流通领域抽查的产品应从市场购买抽查样品,其中10批次皮革画制品应从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自治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中购买样品。同一企业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抽样不得多于2批次。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监督抽查法规、规章。相关检验机构,特别是原来未承担过自治区监督抽查的中标机构,要认真学习《产品质量法》《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试行)》等,严格执行抽样、检验等要求,依法实施监督抽查。

  (二)监督抽查的依据。本次监督抽查的产品应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没有实施规范的,由检验机构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报区局批准后实施。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监督抽查严格执行国Ⅴ标准的技术要求。出具检验报告时,产品检验项目中包括标识标注项目的,要在“检验结论”中将“实物质量”、“标志质量”、“综合检验结论”分别表述。在检验报告封面和首页的“检验类别”中标注为自治区监督抽查。

  (三)认真履行服务合同。中标的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应认真履行《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服务合同》,执行监督抽查计划须坚持依法抽查与履行合同相一致的原则,做好本次政府购买服务监督抽查工作。

  (四)统一使用监督抽查专用文书。监督抽查过程中涉及的文书必须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专用文书》,严格执行文书使用填写要求。本次监督抽查任务完成后,将监督抽查结果、监督抽查专用文书以及企业对检验结果有无异议的反馈回执一并报送区局监督处。

  (五)检验结果汇总上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上报材料包括:自治区监督抽查产品质量汇总表、合格与不合格企业名单、不合格企业异议确认表(详见附件3-7)及所有检验报告等。跨地区开展监督抽查的承检机构应认真填写检验机构抽取各盟市企业产品情况汇总表(附件8)。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监督抽查结果汇总、分析报告和相关表格,同时报送电子版至jd_nmg@163.com。

  要按照“双随机”要求,随机确定抽样人员和抽样企业,并将“双随机”的方式、过程等写入分析报告,与相关记录一并报自治区质监局监督处。

  (六)检验结果处理。所有出具的检验报告一式四份,检验机构留存、报自治区质监局、盟市质量监管部门、被抽查企业各一份。

  为提高企业异议处理的及时性,保证监督抽查结果按时汇总,承担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在样品检验结束并正式出具检验报告后,应采取电话、传真等方式第一时间通知企业,要求企业书面向区局监督处反馈有无异议。随后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发送至被检企业,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必须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盟市质监局监督科(包括抽样单)。被检企业收到通知后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局提出,区局监督处统一安排异议处理工作。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四、其他要求

  (一)承担本次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在实施抽样工作中,应携带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的《内蒙古质监局关于下达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的通知》、中标通知书等文件,并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开展抽样工作。

  (二)所有承担任务的检验机构和相关人员如有在抽样、检验、结果报告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法行为的,5年内不再给予相关机构政府采购任务。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三)本次监督抽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是我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一项改革任务。各盟市局、有关质检机构要依法履行工作职能,工作中搞好协调,紧密配合,确保本次监督抽查任务顺利完成,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改革创新积累经验。监督抽查结果于2018年1月15日前报自治区质监局监督处。

  附件:

  1.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

  2.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政府购买服务不合格企业异议确认表

  3.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政府购买服务结果汇总表

  4.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完成一览表

  5.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政府购买服务合格产品及企业名单

  6.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政府购买服务不合格产品及企业名单

  7.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政府购买服务受检单位拒绝监督抽查情况汇总表

  8.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政府购买服务检验机构抽查各盟市企业产品情况汇总表

  9.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政府购买服务发送检验报告记录表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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