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87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扩大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范围的建议)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17-10-26 点击:1222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7-07-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王明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扩大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尽快扩大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的范围、建立健全该类机构的研究质量管理体系等建议。您在建议中提出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服务能力难以满足新产品注册申报的需求,受限于非事业单位的机构性质,我国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不能发挥作用等问题,也是我们在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列为特殊食品,规定实行严格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和八十六条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食品安全法》还对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为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取消“红顶中介”等的要求,我局会同国家认监委制定印发了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对检验机构的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均提出相关要求。其中明确将保健食品毒理学、功能性评价纳入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并停止了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开展保健食品毒理学、功能性评价的机构应当先取得认证认可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目前,我局正在研究起草《特殊食品验证评价技术机构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等三类特殊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明确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接受企业或政府委托开展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稳定性试验、卫生学试验、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动物试验和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等工作。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开展检验机构调研,广泛征求行业组织意见,进一步明确对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的规范要求,更好的服务于政府监管和行业需求,促进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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