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80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对外卖快餐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17-10-26 点击:1234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7-08-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蔡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外卖快餐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收悉,现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订餐也蓬勃发展,为保障网络食品安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制度建设,强化网络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一、加强制度建设

  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增了网络食品交易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目前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约谈等进行了规定。

  2016年7月,我局公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对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目前,针对网络订餐的快速发展,我局正在研究起草《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强化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备案、相关条件要求、主体审查、检查、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等五个方面的义务;要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包装好食品,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二、完善食品相关产品标准体系

  近年来,针对外卖快餐、食品包装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标准存在的缺失、交叉、矛盾等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开展了包装材料清理、食品相关产品标准清理整合和标准制定修订等工作。目前,我国食品相关产品标准体系基本建成,已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等66项标准,其中,食品相关产品标准16项,与之配套的检验方法标准50项,覆盖了塑料、橡胶、陶瓷、金属、纸等我国市场常用的食品相关产品品种,基本能够满足监管与实际生产的需要。

  三、强化网络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后,各地迅速行动,组织开展了大范围的网络食品销售专项整治行动,摸清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及网络食品经营者底数,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及健全落实管理制度,严厉打击网络食品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完善网络食品销售监管机制。

  2017年,我局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覆盖的原则,增加对网络销售食品的抽检批次。同时,为探索建立适合网络经营特点的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网络抽检核查处置效率和质量,在浙江省开展了网络抽检不合格食品先期快速核查处置试点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

  一是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发布实施《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进一步细化网络订餐平台管理责任、送餐人员的个人卫生及配送过程的安全等要求。

  二是加紧《食品接触用粘合剂》《食品接触用油墨》《食品接触用竹木制品》《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等食品相关产品标准以及与之配套的检验方法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加强标准跟踪评价工作,不断完善食品相关产品标准体系。

  三是依法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履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义务,督促网络食品经营者落实主动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四是强化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原料采购与贮存、进货查验记录、加工制作、食品配送、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餐食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感谢您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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