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国庆、中秋节日期间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内食药监食生〔2017〕221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10-23 点击:1183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9-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食药监食生〔2017〕22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2017年国庆、中秋节日期间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环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电〔2017〕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结合年初重点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开展检查排查,堵塞监管漏洞,切实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健全完善、认真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和措施,全面排查、努力消除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确保节日期间食品生产安全。

  二、监督检查原则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对发现的问题要从严查处,对曾经发生过问题的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从严监管加强监督检查,对好的典型和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

  三、监督检查对象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当地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特点,以月饼、糕点、保健食品等节令食品和米面粮油、肉制品、水产品、乳制品、酒类、茶叶等热销食品为重点品种,对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同时要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四、监督检查内容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细致检查各类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人员管理、设施设备、场所布局、生产场所清洗消毒、原辅料购进、产品出厂检验情况、食品添加剂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和主要问题,依法严格规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制定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和方法,立行立改,确保安全。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给予从严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要充分认识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对国庆、中秋节日期间食品安全检查工作要部署周密、措施得力、责任到人、务求实效,做到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检查、有落实、有成效。

  (二)及时报送信息。各盟市要将国庆、中秋节日期间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工作的进展以及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汇总、反馈和通报,于10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至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三)做好督查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进行实时跟踪调查和后续处理,并要做好指导督办工作,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进行明察暗访,对工作开展不力、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敷衍塞责、没有实效的地区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联系人:路佳宏

  邮 箱:nmgfood@126.com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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