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10-23 点击:1627

发布单位: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10-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8-01-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工作,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推进我省餐饮业食品安全质量提升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蔡敏 联系电话:0591-86296532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9日

  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是指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过程中,为保证食品安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附件1)定期对本单位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等情况开展的全面自查和评价,以达到及早发现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目的。

  第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防控、管控结合”的原则和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对照主体责任清单对本单位食品加工经营活动进行自查自评,并如实填写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表,做好相关记录,形成自查自评报告。自查自评工作原则上由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按照风险管控原则,重点在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实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将其他餐饮服务单位列入食品安全自查自评范围。

  第五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制订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计划,定期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自查自评。

  第六条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职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四)食品及其原材料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及记录、贮存管理落实情况;

  (五)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卫生及使用运转情况;

  (六)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落实情况;

  (七)专间加工及关键环节控制情况;

  (八)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情况;

  (九)从业人员培训、健康管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餐饮服务单位是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的法定主体,可自行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评工作,也可委托社会食品安全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鼓励餐饮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组织开展会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互查互评工作。

  第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过程中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以保证加工条件和服务行为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报告应当如实反映本单位食品安全现状,并对自查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自查自评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审阅签名后报属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留存建档。

  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应当督促指导省内连锁门店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工作,每季度末应将所属省内连锁门店开展自查自评的汇总情况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自查自评报告时,应对餐饮服务单位报告的问题及时核实,依法提出相应处置意见和防范措施,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及时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承担重大活动保障任务之前,必须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自查自评记录表和自查自评报告保存至少2年。

  鼓励餐饮服务单位每次自查自评情况在店堂醒目处公示。

  第十二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工作,并对自查自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餐饮服务单位自查自评的抽查可作为日常监管形式的补充,抽查资料应规范留存。

  自查自评抽查可与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方式相结合,对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的餐饮服务单位抽查比例每年不少于20%。

  第十三条 抽查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未落实、形同虚设、发现问题未整改,自查自评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量化等级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视违法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细化。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附件2: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表

  附件3: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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