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675号)

更新时间:2017-10-13 点击:6665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7-09-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67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不直接销售食品的连锁企业总部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请示》(鄂食药监文〔2017〕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负责所属食品销售门店的管理,不直接从事食品销售,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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