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部分内容的公告(2019年第14号)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19-03-27 点击:1846

发布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9-03-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9年第1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地方市场监管机构改革进程,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调整《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部分内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监制部门。《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正本、副本中的监制部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调整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修改格式说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副本格式说明内容中第5条修改为“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更改投诉举报电话。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正本、副本中的投诉举报电话内容修改为“12315”。

  四、食品经营者在201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的原式样《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附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调整内容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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