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93号)

更新时间:2016-09-06 点击:5529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6-08-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9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闽食药监食流[2016]1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预包装食品不属于直接入口的食品,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的人员不需要取得健康证明。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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