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新食安办〔2017〕21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9-25 点击:1047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
发布日期: 2017-09-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新食安办〔2017〕2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安全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各地(州、市)食品安全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部门)、商务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各检验检疫分支局(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做好我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要求,自治区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自治区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通信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公安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闻出版广电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互联网信息
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