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内食药监食生〔2017〕200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9-18 点击:1056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9-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食药监食生〔2017〕20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依规监管,通过突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过程管控,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要摸清辖区内正常生产、停产、季节性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数量及其生产状况,掌握监管企业的基础数据。对不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企业生产(包括自产自用)食品添加剂,比如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氢氧化钙和氮气等,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各地要摸清食品生产企业涉及自产自用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加工助剂)的情况。对于自产自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或者要求其限期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或者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使用自制食品添加剂,改为外购有资质的食品添加剂。拒不执行或到期未执行的企业不得继续生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三、各地要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坚持监督检查“痕迹化、规范化、标准化”要求,加强整改落实,避免监督检查走过场。

  四、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重点环节监督检查。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3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58号)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重点检查了以下问题:一是进货查验环节,是否严格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和工艺组织生产。严禁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原辅料生产食用明胶,严禁采购使用工业明胶生产食用明胶。二是生产过程控制环节,是否严格依据相关标准和许可范围组织生产,是否严格执行复配食品添加剂与其许可配方一致的要求。三是标签标识环节,是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进行标识标注。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和卫生计生委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公告中规定的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上标注的名称、用途等应当符合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四是出厂检验环节,是否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出厂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五、要指导企业建立追溯体系。督促企业加强档案管理,对企业物料来源、加工过程和产品去向、数量等信息如实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可靠、各个环节可有效追溯,做到来源可追查、源头可控制、去向可查询、责任可追究,有效提升监管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六、请各盟市局于2017年10月30前将工作总结(包括纸质版、电子版)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信息统计表》一并上报自治区局。自治区局将组织职业化检查员对此次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联 系 人:王晓莉

  联系电话:0471—4507136

  电子邮箱:wangxiaoli0471@163.com

  附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信息统计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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