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内食药监办法〔2017〕79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7-09-18 点击:1307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9-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食药监办法〔2017〕7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有关处室局、直属单位:

  按照自治区审改办《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内审改办发〔2017〕8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基层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请各有关处室局、直属单位认真做好清理规范各类证明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有关处室局、直属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组织专人,对本部门在行使依申请行政权力(请见附件1)、办理业务和提供服务时,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各类证明事项(包括证明、声明、介绍信、签字、盖章等)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清理规范意见,填写《依申请行政权力证明事项梳理表》和《事业单位证明事项梳理表》(请见附件2),于9月20日前送交法制处,由法制处审核确认后,于9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审改办。

  二、清理规范内容

  (一)取消四类证明

  经清理确认,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二)实行证明事项清单管理

  1.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要明确保留的证明事项的名称、涉及的权力事项(业务事项和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出具机构等,经专家论证、部门公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凡未纳入清单的各类证明,一律不得作为行使权力、办理业务和提供服务的要件,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申请行政权力清单

  2.内审改办发8号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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