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沪府令54号)

来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7-08-24 点击:854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7-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府令54号
实施日期: 2017-07-1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12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3日起生效。

  市长 应勇

  2017年7月13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2004年6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的《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17年7月1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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