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辽市监发〔2020〕20号)

来源: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5-06 点击:1527

发布单位: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4-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辽市监发〔2020〕2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市、沈抚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实验室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市场,不断提升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有效性和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和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2006年第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了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测试等5个项目作为2020年度实验室能力验证项目,并通过遴选确定了实验室能力验证项目的承担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及承担单位

  1.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测试项目,由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承担;

  2.煤炭中全硫含量的测定项目,由辽宁省东煤测试分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3.纺织品纤维成分含量的测定项目,由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省纤维检验局)承担;

  4.鸡肉冻干粉中恩诺沙星含量的测定项目,由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承担;

  5.室内空气中苯的测定项目,由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承担。

  二、报名方式

  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各检验检测机构,向实验室能力验证项目承担机构直接报名,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2)。报名机构需填写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报名表(见附件1)。实验室能力验证报名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8日。

  三、实施要求

  1.各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并组织其按要求报名参加。

  2.各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所承担的能力验证项目,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实验室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高质量地开展。

  3.各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做好实验室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工作,考虑技术实现、避免串通、结果利用等因素。

  4.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于9月30日前上报实验室能力验证报告(纸质和电子版),报告内容包括计划特点、统计分析的设计及能力评价的原则、统计处理结果、技术分析和技术建议等。

  5.对于初测结果不满意或有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允许其参加一次补测,补测费用自理。参加补测机构应认真分析结果不满意或有问题的原因,并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机构体系文件要求针对问题原因进行整改并采取纠正措施。补测后仍不满意或有问题、未参加补测的,第一次实验室能力验证结果作为本次实验室能力验证最终结果。

  6.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要求参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具备检验资质无故不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的机构,视为本年度实验室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

  四、结果的利用

  1.参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实验室能力验证项目,结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

  2.对于应当参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验室能力验证项目,但无故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2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公布名录。

  3.对于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参加者弄虚作假、进行串通,经查属实的,视其结果为不满意。情节恶劣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其相应项目的检测资质。

  4.鼓励各有关方面利用实验室能力验证的结果,优先推荐或者选择达到满意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政府委托、授权或者指定的检验检测任务。

  5.对于实验室能力验证的结果可疑或者离群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验证整改效果,整改期限内机构不得对外出具报告,暂停其承担政府授权、委托或者指定的检验检测任务的资格,直到完成纠正并经确认后,方可恢复承担政府授权、委托或者指定的检验检测任务的资格。后续处理工作于11月30日前完成,并把处理情况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1.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实验室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联系方式

  2.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报名表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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