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的通知(甘兽医〔2019〕63号)

来源: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1-06 点击:996

发布单位:甘肃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 2019-12-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甘兽医〔2019〕63号
实施日期: 2019-12-3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平凉、天水、甘南、定西、张掖市(州)畜牧兽医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管,保障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认识

  生物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是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物安全工作,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战略,提出建立健全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生物安全问题作出重要指示。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

  二、全面落实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责任,要按本《通知》要求,立即在辖区组织开展所有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并形成日常监督检查机制。重点检查: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存,样本的采集、运输、保存、使用情况,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情况;人员培训、考核以及上岗情况;实验活动记录及实验档案管理情况,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情况等(详见附件)。各地要督促辖区内涉及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有关科研和技术推广单位、大专院校开展生物安全自查,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人员管理、安全操作,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物安全主体责任。省畜牧兽医局将根据各地检查情况组织抽查。

  三、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的日常监管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生物安全日常监管。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底数和实验活动情况,制定生物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专项督查。要落实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所在单位生物安全主体责任,要完善实验室实验材料、实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严格规范和执行实验室无害化处理方法、操作步骤和流程;要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感染控制和安全事故应急、人员考核培训、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严防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本单位兽医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兽医实验室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管理责任。

  四、认真落实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规定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实行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集中保存制度,对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采集、运输、保存活动进行监管。加强对属地教学科研、生物制品企业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保藏管理的检查、监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存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对非法采集、运输、保存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严格落实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审批

  各地要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开展相应的实验活动,杜绝违规开展与实验室安全级别不相符的实验活动,严格执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制度,加强相关实验活动的核查,对未经批准开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认真做好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市州兽医主管部门和各类兽医实验室进一步完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做到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一旦发生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被盗、被抢、丢失和泄露事件的,要立即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请各市州于2020年1月20日前将辖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情况专题函报我局。

     附件: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表.doc

  甘肃省畜牧兽医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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