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56号)

更新时间:2017-07-19 点击:706

发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7-07-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17]5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7日

陕西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7]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模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培育具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逐步建立市场化食盐运营体系和新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职能调整

    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坚持食盐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安全及食盐市场的管理与监督。

    省盐务管理局是省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省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省食盐专营工作,保障行业稳定发展。

    各市(区)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盐业工作,要加强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各县(区)盐业主管机构要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三、主要职责

    (一)省盐务管理局负责全省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

    1.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盐业管理法规、政策,负责管理全省食盐专营工作,制定地方盐业管理政策法规,组织编制全省盐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

    2.负责盐业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和食盐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审核公布跨区域经营食盐批发企业和定点生产企业信息。

    3.负责全省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盐政执法和盐政执法行政复议工作,建立食盐电子追溯体系,打击各类涉盐违法行为,指导全省盐业执法队伍建设。

    4.负责省级食盐储备体系建设、食盐应急预警机制建设,协调做好革命老区、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人口合格碘盐供给。

    5.负责盐业各类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负责预算、决算及政府采购申报和资产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建立食盐市场价格监管预警机制。

    6.组织指导企业的标准化管理、质量体系建设,协调指导我省盐业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负责企业改组、重组兼并及闲置资产的开发利用。

    7.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各市(区)盐务管理局参照省级层面做法对职责进行调整。

    (三)各县(区)盐业监管部门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7]3号),调整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并核定编制,确保盐业相关管理职责只加强不削弱,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不出现“空档、断档”。

    四、组织实施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负责编制本地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建立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改革所涉及的编制调整、经费来源、人员安置等事宜。各市、县(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于2017年7月20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确保7月30日前印发实施。2017年底前完成职能移交、机构编制落实、人员分流方案制定等工作,实现政企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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