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16]71号)

来源: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更新时间:2016-06-27 点击:1242

发布单位: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16-05-30
失效/废止日期: 2021-06-30
发布文号:林场发[2016]71号
实施日期: 2016-07-01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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