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批次婴儿配方乳粉不合格的通告(2015年第51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5-08-07 点击:908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5-08-06
失效/废止日期: 2015-10-30
发布文号:2015年第51号
实施日期: 2015-08-06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三阶段国家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监督抽检中2批次婴儿配方乳粉检出阪崎肠杆菌的情况通告如下:

  一、2015年8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到报告,美可高特(中国)羊乳有限公司2015年6月16日生产的规格为365克/罐的“美可高特”牌“配方羊奶粉(1)”和宁夏红果乳业有限公司2015年6月19日生产的规格为900克/罐的“红果”牌“优尔特智冠婴儿配方奶粉(1)”检出阪崎肠杆菌。

  阪崎肠杆菌是存在于环境中的一种致病菌,对0~6月龄婴儿,尤其是早产儿、低体重儿以及免疫力缺陷婴儿存在较高健康风险。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阪崎肠杆菌在婴儿配方乳粉中不得检出。

  二、美可高特(中国)羊乳有限公司、宁夏红果乳业有限公司要立即停止生产,彻底查清污染原因,并进行整改,整改结果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立即停止销售、公开召回上述产品,并将2批次产品生产、销售数量和销售流向,报告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即对在售的各批次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检验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召回。

  三、各经营单位要对所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检查,对上述不合格产品及时下架、封存。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流向市场。

  四、天津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相关企业立案调查,调查处置情况于2015年10月30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凡购买上述不合格产品的消费者应停止给婴幼儿食用,及时与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联系。在市场上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请拨打12331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婴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8月6日

  附件

  婴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序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被抽样单位名称

被抽样单位地址

食品名称

规格型号

商标

生产日期

不合格项目

检验结果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

美可高特(中国)羊乳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星光路9号

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

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38号新安购物广场地下室

配方羊奶粉(1)

365克/罐

美可高特

2015/6/16

阪崎肠杆菌

(0,检出,0)

(n,c,m)
(3,0,0/100g)

2

宁夏红果乳业有限公司

宁夏吴忠市金银滩镇

网购

http://www.hongguodairy.com(网购地址)

优尔特智冠婴儿配方奶粉(1)

900克/罐

红果

2015/6/19

阪崎肠杆菌

(检出,0,0)

(n,c,m)
(3,0,0/100g)

  注:n指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指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指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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