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香辛料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计生函[2013]113号)

来源: 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更新时间:2013-06-18 点击:2202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3-05-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卫计生函[2013]11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豆蔻等食品香辛料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卫〔2012〕33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一、列入《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GB/T 12729.1-2008)的物质(罂粟种子除外),可继续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

  二、列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尚未列入《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GB/T 12729.1-2008)的物品,如需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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