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标准复函的通知(质检食函[2016]19号)

更新时间:2016-04-07 点击:1942

发布单位: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发布日期: 2016-01-1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食函[2016]19号
实施日期: 2016-01-1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转发给你们,请在进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中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加强进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食函[2015]204号)第一条不再执行。

  附件:《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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