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张家口罗川贡米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年第158号公告)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1276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2-10-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总局2012年第158号公告
实施日期: 2012-10-1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河北省张家口罗川贡米有限公司等有关企业(名单见附件)分别就蔚州贡米(蔚州小米)、唐县大枣、台头西瓜、榆树钱酒(榆树大曲)、姜家店大米、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吉林长白山人参、乾安黄小米、三杯香茶、嵊泗贻贝、浦城薏米、安溪铁观音、武夷岩茶、永春佛手、浮宫杨梅、清流豆腐皮、德化白瓷、德化黑鸡、建瓯锥栗、建阳桔柚、怀地黄、怀牛膝、怀菊花、六堡茶、青海冬虫夏草、阿克苏苹果共26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提出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经当地的省级质检机构初审,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并发布公告。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使用其申请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专用标志,并由当地质检机构按规定对专用标志使用实施监管。

  特此公告。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质检总局

  20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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