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食监函[2012]116号)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1247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2-07-1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食监函[2012]116号
实施日期: 2012-07-1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能否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请示》(鄂质监文〔2012〕67号)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130号),第二章第四节关于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规定,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生产压力锅等产品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办理生产许可证,应按以上规定执行。

  201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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