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生产许可中食品安全标准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582号)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1649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1-05-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办食监函[2011]582号
实施日期: 2011-05-2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提交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问题的函》(桂质监函〔2010〕99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以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生产。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中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请你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企业标准备案等有关要求。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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