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自煮火锅”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631号)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7-09-20 点击:2188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7-09-1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63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自煮火锅”等组合包装食品有关问题的请示》(渝食药监文〔2017〕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二、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生产多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产品的产品属性、工艺特点、生产要求等,按照产品审查细则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审查方案组织进行。

  三、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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