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添加剂查处工作有关事项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68号)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842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 2010-01-2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办食监函[2010]68号
实施日期: 2010-01-2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新纳入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范围产品无证查处有关事项的请示》(沪质技监食【2009】549号)收悉。经研究,回复意见如下: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鉴于卫生部与质监部门对于食品添加剂监管各项制度正处于衔接中,预计衔接工作时间需到2010年底。针对目前部分生产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且其卫生许可证已经到期的情况,建议对这部分企业暂不以无证生产进行查处。你局要以适当文书告知企业,督促其按《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的精神,尽快就有关食品添加剂标准制定和指定问题向卫生部门提出诉求。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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