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5号)

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3-04-13 点击:70

发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3-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23〕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12日

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的关键之年。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压紧压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立法工作计划,为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立法工作最高政治原则,将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全面贯彻党中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保障作用,聚焦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二、抓住重点环节,确保立法质量。立足湖北实际,聚焦突出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切实增强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系统性;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坚持开门立法,不断拓宽公民参与立法渠道,保证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严格按照《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

三、强化责任落实,高效完成立法任务。健全完善立法工作组织体系、领导体系、责任体系。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省司法厅要全程负责、全程把关,强化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完成情况纳入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和法治督察。

设区的市、州政府要根据本立法计划,结合实际做好本级政府规章制定等相关立法工作。

附件: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

附件

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及决定议案项目(8件)

1.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起草单位:省水利厅)

2.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起草单位:省住建厅)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修改)(起草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4.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起草单位:省科技厅)

5.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修改)(起草单位:省财政厅)

6.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改)(起草单位:省红十字会)

7.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修改)(起草单位:省烟草专卖局)

8.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禁毒工作的相关决定(起草单位:省公安厅)

二、政府规章计划项目(7件)

1.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起草单位:省经信厅)

2.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湖北省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住建厅)

4.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规定(起草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

5.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公安厅)

6.湖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公安厅)

7.湖北省专利奖励办法(起草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三、政府规章调研项目(8件)

1.湖北省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档案局)

2.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委编办)

3.湖北省教育督导规定(起草单位:省教育厅)

4.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粮食局)

5.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修订)(起草单位:省人防办)

6.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7.湖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起草单位:省林业局)

8.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气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需及时制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依照法定程序适时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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