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油乳清配料粉”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084号)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1445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1-09-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办食监函[2011]1084号
实施日期: 2011-09-1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加油乳清配料粉是否纳入生产许可的请示》(冀质监发〔2011〕1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依据《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和乳粉干法工艺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其原料验收→拆包(脱外包)→内包装的清洁→称量→隧道杀菌→预混→混料→包装生产工艺流程应在企业工厂内连续完成。“加油乳清配料粉”作为婴幼儿配方乳粉和乳粉干法生产的中间产品不应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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