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须持证生产的公告(质检总局2006年第131号)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957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06-09-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总局2006年第131号
实施日期: 2006-09-0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的有关精神,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6年12月31日起,凡上述食品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〇〇六年九月七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