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来源: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3-03-21 点击:99

发布单位: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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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省十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2023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及十四届省委二次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以良法保发展促善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幸福美好新甘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跟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紧贴人民群众对法治甘肃建设的呼声期盼,紧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幸福美好新甘肃,认真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围绕构建“一核三带”区域发展格局,实施“四强”行动,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助力解决事关长远、事关全局、事关人民福祉的紧要问题。聚焦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健全完善立法制度机制,把好法规政治关、立项关、起草关、审议关、清理评估关,不断增强我省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以实际工作成效担当起新时代赋予地方立法工作的新使命。制定出台并严格落实《甘肃省新时代地方立法质量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探索高质量立法的方法和路径。

二、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始终把牢正确政治方向

坚定不移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立法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严格落实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各项制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确保立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立法工作计划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根据审定意见印发实施。在法规草案中积极衔接全省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改革举措,及时将省委意图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规制度。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对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题或者有分歧意见的事项等,提请常委会党组研究,并向省委常委会会议请示报告。对制定和修改的法规,表决前一律向省委专题报告。

三、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科学立法工作格局,发挥人大在立法选题、评估、论证、立项、协调、起草、征求意见、审议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进立法规划计划工作,统筹推进立法重点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对一些重要立法项目,由人大常委会、政府分管领导任双组长,成立由法规起草单位牵头负责的工作专班,积极推动立法进程。健全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牵头起草重要法规草案机制。强化沟通联系,在法规起草阶段主动介入,与法规起草单位共同研究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争取把分歧意见解决在立法工作的前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委会对法规草案关键条款进行重点审议,破解制度设计层面的障碍,发挥立法机关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职能作用,防止和纠正部门利益倾向。处理好人大主导与政府主体的关系、省级立法与市州立法的关系、队伍建设与借助外力的关系、法规实施与舆论宣传的关系,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严格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始终坚持不抵触原则,全面吃透上位法核心要义和基本原则,准确掌握贯彻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确保立法修法内容与上位法不抵触,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相符合,坚决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严格落实《甘肃省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办法》,协调推进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集中清理与即时清理,提高清理工作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坚决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

四、着眼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统筹做好法规案审议工作

围绕法治甘肃建设,健全完善相关制度,继续审议法律援助条例,制定平安建设条例,修改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围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解决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难题,继续审议水土保持条例、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公共服务保障,继续审议全民健身条例,制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公共图书馆条例。围绕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改革和乡村建设,保障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实施,修改农作物种子条例。围绕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健全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制度体系,继续审议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供用电条例、公路条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定。围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继续审议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市(州)报批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报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根据报送情况适时安排审查批准。

(一)审议项目20件

继续审议项目11件

1.甘肃省供用电条例(修改)(3月)

2.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修改)(3月)

3.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改)(3月)

4.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制定)(5月)

5.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制定)(5月)

6.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改)(5月)

7.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改)(7月)

8.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改)(7月)

9.甘肃省公路条例(制定)(9月)

10.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修改)(9月)

11.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修改)(11月)

初次审议项目7件

1.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制定)(3月)

2.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3月)

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改)(5月)

4.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制定)(5月)

5.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改)(7月)

6.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改)(7月)

7.甘肃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9月)

作出法规性决定2件

1.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定(7月)

2.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管理的决定(7月)

(二)预备项目11件

1.甘肃省开发区条例(制定)

2.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条例(制定)

3.甘肃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制定)

4.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制定)

5.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制定)

6.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修改)

7.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修改)

8.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改)

9.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修改)

10.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修改)

11.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修改)

相关部门和单位抓紧开展预备项目调研和起草工作,常委会视情安排审议。

(三)调研项目20件

1.甘肃省绿色生态屏障建设条例(制定)

2.甘肃省数据管理条例(制定)

3.甘肃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制定)

4.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制定)

5.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办法(制定)

6.甘肃麦积山石窟保护条例(制定)

7.甘肃省农产品品牌管理条例(制定)

8.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制定)

9.甘肃省小杂粮保护促进条例(制定)

10.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发展条例(制定)

11.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改)

1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改)

1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

14.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

15.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修改)

16.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改)

17.甘肃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修改)

18.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改)

19.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修改)

20.甘肃省国防教育条例(修改)

相关部门和单位抓紧推进调研项目立法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年底前负责对口联系的常委会工作部门要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调研情况报告。

五、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创新和丰富立法形式

健全完善吸纳民意、汇聚民智工作机制,搭建民主民意表达平台载体,拓展创新法规起草调研、审议论证办法举措,统筹做好立法调研工作。落实《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最大限度保障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立法参与度,保证立法各个环节听到人民群众的声音,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广泛凝聚立法共识。深化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建设,创新畅通了解掌握人民群众立法需求方式渠道,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

统筹立改废释纂,发挥不同立法形式在完善法规体系中的作用,探索创新协同立法。探索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统一管理体制机制,与四川省、陕西省开展协同立法,作出关于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管理的决定,增强大熊猫栖息地联通性、协调性、完整性,保障大熊猫种群稳定繁衍。

六、强化工作保障,高质量完成立法任务

加强立法工作指导,完善审查指导市(州)地方性法规工作规范,认真履行指导市(州)立法和报批法规审查职能,从合法性、适当性和立法技术规范等方面及时提出指导意见。紧盯市(州)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计划,提前介入指导,合理安排立法项目,增强省市县立法整体性、协同性、实效性。积极参与市(州)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立项、调研、起草、论证等工作,帮助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强化立法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人才培养决策部署,多渠道、多岗位选拔使用优秀立法人才,配齐配强立法工作人员,积极推动立法干部上下交流、内外交流,解决好进得来、用得上、留得住、出得去的问题。建立完善立法工作培训长效机制,通过培训进修、挂职锻炼、理论研讨等多种途径,不断提升立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稳定和打造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立法工作队伍。

讲好立法故事,把立法与普法有机结合起来,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渠道,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新平台,增强立法宣传的实效性。做好重要立法项目、重大时间节点的立法宣传和法规解读工作,讲好立法故事,回应社会热点,加强舆论引导,展现我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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