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学校食堂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市监食经20230021号)

来源: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3-02-15 点击:71

发布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3-02-1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市监食经20230021号
实施日期: 2023-02-1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学校食堂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强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结合《上海市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不断提高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组织体系

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要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含幼托机构)食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体系,依法配备与用餐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形成校长(园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三级管理组织体系。

(一)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按照《规定》,用餐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为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层级,结合本市实际,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学校食堂也应参照上述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总监由学校分管食品安全的校领导(园长)担任。各级各类学校可以在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分工文件中明确食品安全总监,也可以通过会议或聘书等方式另行明确食品安全总监。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应配备1名以上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员应当由学校负责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担任。对于学校食堂承包经营或者被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单位或者被委托经营单位均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

(二)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

学校食堂应当结合实际,明确校长(园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各级各类学校应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依照《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学校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要求,并要做好相应记录存档备查(格式样张见附件1、2、3)。学校食堂应当将校长(园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分层分类全覆盖开展宣传培训

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要将《规定》的宣传培训列入当前工作重点。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专题辅导,全面解读《规定》的新特点、新举措、新要求;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策划开展专题宣传,利用各主流媒体、网站、新媒体等平台,广泛宣传解读《规定》;同时培育一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示范学校食堂,发挥引领作用。

三、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抽查考评和执法检查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将食品安全知识考评和监督检查有机结合,在对学校食堂监督检查时,随机抽查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抽查考核结果当场反馈学校负责人。对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要督促学校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要按照《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发挥以案警示的作用。对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学校食堂,依法处置。

   附件:

1.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示例)

2.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示例)

3.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示例)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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