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建立规范工作指引(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

来源: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3-02-14 点击:74

发布单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2-13
失效/废止日期: 2023-02-22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广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建立规范工作指引》(粤食药监规〔2018〕7号)(以下称《工作指引》)于2018年7月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修订后重新发布。

《工作指引》对上位法中关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建立进行了规范细化,包括学校食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工作的要求、档案内容构成和建档方法等,为学校食堂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建立提供了指引,也为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行为提供了有力保障。《工作指引》实施以来,我局通过组织全省基层监管人员大规模的培训,搭建全省监管业务交流群,及时给予工作指导,确保全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监管。《指引》的实施,对规范全省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建立,落实校园食品安全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痕迹化、公开化要求,避免我省学校食堂不发生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工作指引》的主体、主要内容具有合法性,没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形。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等要求,本次修订不涉及工作指引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仅作管理部门名称调整、有效期的修订,并删除原文中关于推广使用的通知要求。现就《广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建立规范工作指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2月2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20-38835527;

电子邮箱:gdsjj_liuying@gd.gov.cn。

附件:   广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建立规范工作指引(修订草案).docx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3日

广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建立规范工作指引

(修订草案)

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全省学校(含幼儿园,下同)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标准化、规范化、痕迹化、公开化各项工作措施,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学校食堂,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等食堂。

本指引主要内容是学校食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工作的要求、档案内容构成和建档方法。

二、术语和定义

学校食堂:指设于学校,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食品安全管理档案:指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将检查评价结果与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中收集整理的材料进行立卷归档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电子文件等历史记录。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可电子化,但须保留重要纸质原件。

三、建档原则

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的建立应遵循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的原则。

完整性:档案材料必须完整、系统,所有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材料应全部归档,并由立卷人检查后签名。

真实性:档案内容应为学校食堂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以及相关过程的控制情况的真实记载。

准确性:档案内容应准确客观的反映当时的事实。

及时性: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及时收集并整理材料,保证档案收集的时效性与内容的完整性。

四、档案管理要求

档案应由学校食堂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建立、更新和维护,并负责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指导各相关岗位从业人员做好对有关证件资质、票据、过程记录以及管理评价等资料的索取、收集和记录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真实、完整与安全。

档案资料收集和年度档案建立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要求执行。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档案分类要求

按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食品安全档案分为三类:职责资质管理类、过程控制管理类、监管记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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