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海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分)》的通知

来源: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3-01-17 点击:59

发布单位: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1-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3-01-1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合浦县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派出机构:

《〈北海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分)》已经中共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2023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3年1月12日起实施。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1日

《北海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从轻 经责令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后仍未建立或落实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拒不建立或落实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市场开办者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培训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培训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从轻 经责令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后仍未配备或培训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拒不配备或培训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市场开办者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从轻 经责令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后仍未制定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拒不制定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或者及时更新入场经营者档案,或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少于入场经营者停止经营后六个月的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建立或者及时更新入场经营者档案,或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少于入场经营者停止经营后六个月的;
从轻 经责令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后仍未建立、未及时更新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拒不建立、及时更新或者按规定保存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 市场开办者未查验入场经营者身份信息、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并记录或者保存相关信息凭证的 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查验入场经营者身份信息、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并记录或者保存相关信息凭证的;
从轻 经责令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查验,并记录或者保存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拒不查验,并记录或者保存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 市场开办者未经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允许无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的 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允许无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的;
从轻 经责令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后仍进行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 市场开办者未按照要求对不同类别的食用农产品实行分区经营 第二十二条第七项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要求对不同类别的食用农产品实行分区经营
从轻 经责令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后仍未实行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拒不实行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开办者违反第二项规定,未保持农贸市场环境整洁卫生的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市场开办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未保持农贸市场环境整洁卫生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从轻 首次逾期不改正,未保持农贸市场环境整洁卫生的,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处100元以上370元以下罚款;
8 一般 首次被处罚后仍再次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后果可控制的。 处370元以上730以下罚款;
  从重 被处罚后多次逾期不改正,或多次违法已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难以控制的。 处73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9 市场开办者违反第三项规定,农贸市场不实行休市消毒或者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的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市场开办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农贸市场不实行休市消毒或者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从轻 首次逾期不改正,未实行休市消毒或者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的。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处3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首次被处罚后仍再次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后果可控制的。 处300元以上700以下罚款;
从重 被处罚后多次逾期不改正,或多次违法已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难以控制的。 处7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10 经营者未在划定的区域内经营或者超出摊位堆放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在划定的区域内经营或者超出摊位堆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从轻 首次逾期不改正,未在划定的区域内经营或者超出摊位堆放的。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处50元以上95元以下罚款。
一般 首次被处罚后仍再次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后果可控制的。 处95元以上155元以下罚款。
从重 被处罚后多次逾期不改正,或多次违法已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难以控制的。 处155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1 经营者在农贸市场内乱泼乱倒,乱扔垃圾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在农贸市场内乱泼乱倒,乱扔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从轻 立即改正的 乱泼乱倒,乱扔垃圾数量少且积极配合立即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上95元以下罚款。
一般 乱泼乱倒,乱扔垃圾数量大。可处95元以上155元以下罚款。
从重 乱泼乱倒,乱扔垃圾数量巨大,影响恶劣的。可处155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拒不改正的 首次拒不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处以200元以上44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被处罚后仍再次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后果可控制的。处440元以上760元以下罚款。
从重 被处罚后多次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7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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